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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明確了關於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等重要問題。
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原草案對此規定得不夠清晰,草案將這一條修改為:『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准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草案對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問題也增加了規定,原草案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由於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行全國統籌。因此草案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的規定。
關於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問題,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支持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
此外,草案還對有老百姓『保命錢』之稱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作出修改並增加規定,其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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