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對新人與塘沽一家婚慶公司簽約婚慶服務,並交納了服務費用。該公司在使用自己的攝像器材錄制婚禮錄像後,卻以服務費中不包含攝像服務為由,拒絕將婚禮錄像交付新人。認為婚慶公司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且婚禮服務中存在不少瑕疵,這對新人將婚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婚禮錄像,退還服務費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經二審,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部分支持新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趙小姐、周先生訴稱,其與被告塘沽區某婚慶禮儀公司於去年3月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車隊、司儀、跟妝等服務,由婚慶公司提供攝像機和照相機。此後,雙方又對婚禮相關事宜進行了口頭約定,二原告交納了服務費用。
婚禮舉行時,被告公司使用自己的攝像器材對婚禮現場進行攝像,並由攝像師將當天錄像資料交給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卻認為二原告交付的服務費只包括由其提供器材,並不包括攝像服務內容,故拒絕將婚禮錄像交還原告。二原告還指出,被告公司在舉行結婚典禮時,一段時間內話筒沒有聲音,沒有背景音樂,影響了婚禮正常進行和現場效果,其提供的服務也存在一定瑕疵。據此,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婚慶公司歸還婚禮錄像、退還服務費並承擔精神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婚慶服務合同,原告依約交納了相關費用,被告在事實上也用自己的器材提供了攝像服務,卻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服務中不包括攝像,被告拒絕交付婚禮錄像資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要求返還錄像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對原告婚禮當天的服務也存在一定瑕疵,婚禮錄像資料未及時交付,故對原告退還服務費請求予以支持。舉行婚禮作為人生中一件極具紀念意義的事件,對二原告十分重要,被告拒絕交還婚禮錄像及婚禮當天的服務存在瑕疵,的確給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損害,因此對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也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原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婚慶公司向二原告交付婚禮錄像資料,退還服務費2000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不服一審判決,被告婚慶公司上訴至本市二中院,要求撤銷原判,駁回二原告訴訟請求。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