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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的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准最為特殊的是將普通公路與高速公路進行區分對待,昨天本報將發生在普通公路上的事故過錯量化標准進行了詳細介紹,今天將對高速公路的事故責任進行一一細述。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主要針對的是機動車,但是在量化分10分那一項中,第一條便是與行人和非機動車有關,內容是『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事故,將被認定為10分』。這條過錯責任認定標准的出臺更加明確行人、非機動車嚴禁駛入高速公路的原則,一旦進入且發生交通事故,有可能將承擔較重責任。
6種情形認定 過錯責任為10分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攔截行駛車輛的;機動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機動車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上超車的;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規定距離的。
15種情形認定 過錯責任為6分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裡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從機動車匝道駛入,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違反規定行駛的;機動車夜間發生故障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擴大示警距離、及時報警,未將車輛移至緊急停車帶停放的;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乘車人下車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停車道內的;機動車低於六十公裡時速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載人及駕駛二輪摩托車載人的;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未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的;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有條件將車移至安全地帶而未移至,或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警告標志的;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佔用車行道停車的;機動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在路肩上行駛的;機動車未保障安全行駛的;夜間因道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隆起及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夜間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3種情形認定 過錯責任為3分因道路設施不完備,高速公路護網破損,致使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白天道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隆起未及時修復或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白天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交通事故過錯認定標准前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但車輛處於正常行駛狀態,夜間車輛後示寬燈、制動燈光處於正常開啟狀態,後方機動車追尾撞擊前方車輛的,後方機動車駕駛人負全部過錯責任。
車輛和行人在有軌電車專用通道內與有軌電車發生碰撞,有軌電車事先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車輛和行人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車輛未讓有軌電車先行,有軌電車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車輛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3種情形應認定為主要過錯責任
後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機動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追尾撞擊前方機動車,前方車輛逃逸,後方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過錯責任。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機動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逆行一方負主要過錯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因事故具有因果關系過錯,除『後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機動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追尾撞擊前方機動車,前方車輛逃逸,後方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過錯責任』外,逃逸方承擔主要責任。
3種情形加重一檔事故過錯責任
在依分值確定事故過錯責任基礎上加重一檔事故過錯責任,但已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不再加重事故過錯責任的3種情形為:撞擊即將駛出路口的左側駛來機動車的;撞擊轉彎後即將駛出路口機動車的;未履行安全義務,主動撞擊他方,對產生事故後果作用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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