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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獲取貸款,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夥同他人私刻了“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的公章,並找人冒充該公司總經理在倉單上簽字,從而騙取了銀行4000萬元的貸款。由於對該案負有失察責任,涉案銀行支行的一名副行長,被北辰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並判處刑罰。
劉某某從2001年1月至2007年8月,任某銀行支行的副行長,負責該支行的信貸工作。從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另案處理),先後三次採用僞造的“某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的質押物資倉單,到某銀行支行申請簽訂質押擔保貸款合同。
劉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稱,當時需要證明其存有價值2000萬元的柴油,然後持這批柴油的倉單就可以貸款,但需要“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在倉單上蓋章,證明其存貨屬實。只要銀行的人和“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的老總在三方協議上簽字,貸款就可以下來了。過了幾天,銀行的工作人員到“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要求老總在三方協議上簽字,另外提取了“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開具的證明劉某公司存貨的倉單。恰好當時擔任“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的總經理調往北京,該公司工作人員與該總經理通了電話,但總經理不同意簽字。於是,他們找人刻了一個“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的假章,蓋在了倉單上,同時決定找人冒充總經理簽字。
第二天,他們聯繫到銀行工作人員,稱可以去北京找總經理簽字。然後,他們帶着蓋有假章並填好內容的倉單,與銀行工作人員去了北京。在北京,一個人冒充總經理在三方協議上籤了字。此後,銀行又去“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覈實了情況。此後沒幾天,貸款就批下來了。
某銀行支行的領導證實,該行副行長劉某某應對放貸的全過程負責。首先必須參與開始的調查。對調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負主要責任。法院查明,在簽訂履行該貸款合同過程中,劉某某未盡認真審查的責任,致劉某騙得貸款4000萬元,給國家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121萬餘元(包括利息)。
案發後,“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過去的總經理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說,他不認識劉某,也不瞭解其所有的公司。“某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的公章使用比較嚴格,需要蓋章時由工作人員寫明用章事由,再由分管部門的副總經理在審批單上簽字,最後由他在審批單上簽字。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某身爲國有企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應依法判處刑罰。最終,法院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