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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總經理及會計夥同總經理採用以僞造的國債進行質押,並製作虛假貸款手續及證明文件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上億元。同時,該會計還夥同一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理挪用資金4000萬元。日前,經兩審審理,上述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天津市開發區一家集團公司的總經理李某(在逃)用僞造的國債在農行某支行進行質押貸款,該公司副總經理溫某、會計王某明知貸款申請、買賣合同、提前支取證明、確認函、授權委託書等貸款證明文件是虛假的,仍向銀行傳送遞交,致使銀行發放貸款,造成8950萬元的貸款無法歸還。2004年1月,李某所在集團公司的下屬公司在另一集團爲其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在銀行辦理貸款、承兌匯票各5000萬元。到期後,溫某、王某在僞造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名,並在明知貸款申請、買賣合同有假的情況下,提供虛假的擔保手續,向銀行傳送遞交,爲上述貸款及承兌匯票辦理了貸新還舊及重新承兌的手續,致使其中7500萬元貸款無法歸還。
被告人卿某原系一證券公司天津某營業部總經理。天津一家公司在該營業部四次購買記賬式國債7000萬元。卿某將此情況提供給李某,李某即夥同會計王某僞造虛假證明文件對國債進行回購。卿某遂利用職務之便,同意李某所在公司將上述國債進行回購,並於2005年4月下旬將4000萬元回購資金轉入其他賬戶,後李某將該款用於歸還欠款,至今未歸還。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溫某犯貸款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貸款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決被告人卿某犯挪用資金罪,處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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