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四章仲裁庭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其中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餘2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指定。
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後2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並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乾涉。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組成後,應當盡快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
仲裁庭可以調查取證,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為調查取證。
第二十八條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決定委托鑒定機構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必要時,仲裁庭可以直接決定委托鑒定機構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第二十九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佔地等破壞性行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庭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應當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仲裁庭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可以先行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協議內容和履行期限,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