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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介紹】
劉卿文:市律協宣委副主任、易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任秀福:市律協民商委委員、德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紅文: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律師
婁航:市青少年健康成長指導中心顧問、律師
張清武:天津日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來,南京市江寧區房產管理局局長周久耕成了炙手可熱的新聞人物。因為網民對其說出的『低於成本價賣房將被查』的言論不滿,從而發動人肉搜索,不僅搜出周久耕的弟弟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老總,還搜出周久耕抽1500元一條的高價煙、戴10萬元的名牌手表。網民的行為引起當地政府重視,並正面回應將調查周久耕。前日,有媒體曝出,周久耕已被免職。
幾乎與此事件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二審時,將人肉搜索列入其中。而就在此前,國內因為一系列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或引發隱私權話題,或引發名譽權官司的探討。多名人大代表先後建議將人肉搜索列入立法進程,直到追究刑事責任。周久耕事件將近來備受矚目的人肉搜索現象推向了又一個高峰,也似乎弱化了人肉搜索一度『被動』的環境,有網民甚至提出『將反腐交給人肉搜索』的口號。
那麼,人肉搜索是社會資源,還是網絡暴力?對人肉搜索追究刑事責任是一個嚴肅的立法議題,還是某些人認為的法律笑話?如果要對某些上昇到法律層面的人肉搜索事件負責任的話,誰應該成為責任主體?是網站,還是廣大參與人肉搜索的網民?今天,我們請本市的幾位律師就此問題進行探討。記者高立紅
【A觀點篇】人肉搜索:社會資源?網絡暴力?
趙紅文:『公共利器』有利反腐
我認為人肉搜索利大於弊,只要不濫用,有節制,不失為一種有效的社會資源。有一些網絡曝光起到了『公共利器』的作用,成為懸在貪官頭上的『利劍』,形成了有效的監控機制。言論自由與私人權利(如隱私權或名譽權)的衝突,處理原則應該是公共利益優先與尊重基本人格尊嚴。嚴重違法或違反基本社會道德行為本身已涉及公共利益,不屬於隱私范疇,公眾對此有知情權。實際上,違法者或不道德者承受名譽降低正是『道德的強制力』之所在。
婁航:侵犯隱私後果很嚴重
我認為人肉搜索確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前些日子,北京法院判決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被人肉搜索的王菲獲得了賠償,我認為判決是公正的。王菲的妻子因為感情問題跳樓自殺了,引起了網民的憤怒,對王菲展開人肉搜索,給他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設想,如果是女性遇到了這樣的事,承受不了過大的壓力,精神出現問題甚至輕生,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趙紅文:隱私不都與人格有關
並非所有個人信息都與人格尊嚴有直接關系。某些與人格權沒有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如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教育背景等,對其披露或正常的使用不會使主體受侵害;造成侵害的只能是後續的濫用行為。對於該類個人信息,即使是未經許可的披露或使用,只要不構成濫用,就屬於合理使用范疇。如果屬於濫用,法律應根據濫用行為具體侵害的利益為主體提供相應的保護,對撥打騷擾電話、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等行為予以規制。
劉卿文:任由發展會人人自危
人肉搜索助長了偏聽偏信的風氣,若任其發展,每個人都可能暴露在公眾的視野中,很可能發展為『人人自危』的局面,形成不穩定因素。一方面,沒有對被搜索人進行客觀的評價,剝奪了被搜索人進行抗辯的權利,同時,人肉搜索發展為輿論力量,可能對正常的法律程序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未經被搜索人允許,而公開被搜索人甚至其親朋的各種信息,侵犯了被搜索人及其親朋的隱私權,若這種行為發展為對被搜索人進行騷擾或攻擊,就侵犯了被搜索人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等人身權。
【B立法篇】追究刑責:嚴肅立法?法律笑話?
張清武:應給其一個法治框架
人肉搜索是柄雙刃劍,運用得體,可以成為反腐敗的社會資源,運用不當也會傷及無辜。關鍵是要通過規范使其健康有序地發展。前不久,『人肉搜索第一案』判決侵權成立,這份判決會對今後此類案件產生重大影響。立法應當給人肉搜索一個適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其不至於越出基本邊界而過分侵犯公民自由和個人隱私。但我認為,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規范,不符合刑法的謙益性原則,就目前來看,人肉搜索還遠遠沒有達到非用刑法來調整不可的程度。用《侵權行為法》規范人肉搜索是比較切實可行的。
趙紅文:人肉搜索不應該入罪
有些敗壞社會公德的事,如虐貓事件、『銅須門』丑聞、史上最強小三事件,這些事件的曝光,引起社會的極大反響,有正義感的人對其進行譴責是一種好現象,是一種美德。對於侵害隱私權和名譽權的案件,應當由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從整體上看,人肉搜索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與不良後果,所以我認為人肉搜索不應該入罪。
任秀福:不主張立法並非真空
人肉搜索是信息時代依托網絡載體出現的一個具體現象,社會和法律既不應漠視不管,也無須反應過度。對人肉搜索不能簡單地用肯定或否定給予定位,法律不可能也沒必要對社會出現的每個新現象都進行有針對的規范。針對人肉搜索進行立法的主張我持反對意見。實際上,就目前的法律環境來說,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並非真空,可以依據侵權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C責任篇】責任主體:搜索引擎?廣大網民?
趙紅文:網站不履義務應擔責
即使是基於言論自由、知情權或輿論監督而必須使用他人與人格尊嚴有直接關系的某些個人信息,如婚外情信息,也要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不能以捏造事實或以侮辱、誹謗公開侵害其名譽權,不能使用裸照或披露其性交細節等足以損害其基本尊嚴的方式。發布者只需對自己發布的信息承擔法律責任,互聯網站應當對評論信息和傳播信息承擔責任,如果不及時刪除有關評論信息,互聯網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任秀福:當事人應該首先擔責
如果人肉搜索觸犯法律的話,進行人肉搜索操作的當事人首先要承擔責任,網站則要區別對待。網絡的特點決定它具有一定開放性,而現行法律沒有要求網站對其所刊載和發布的全部內容都要承擔責任。但網站至少要承擔兩個義務:一是當有人發布含有明顯違法內容的信息時,網站應在一定時限內發現並刪除。具體多長時限,需要管理部門給予規定。二是在收到有關方面提出刪除的要求時,應無條件刪除,否則構成違法,需要承擔責任。
婁航:管理部門應盡到責任
管理部門也應盡到責任。像王菲的案子,法院就對相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在這起案子中,有一家網站及時刪除了不良信息,得到從輕處理,沒有被追究民事責任。但我認為,這家網站也應該承擔責任,只不過比沒有刪除的網站承擔的責任輕些。如果對人肉搜索不加管理,今後很可能形成刑事案件,因此,公安網絡監管部門應及時行使職權。當事人對人肉搜索不應躲避,如果本身有過錯,應勇於承擔過錯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該積極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清武:言論自由有一定限度
《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要求刪除、屏蔽侵權內容的通知』。這表明我國立法界將責任主體界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因此,每個網民都有可能成為侵權的主體,言論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超過了這個『度』,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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