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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受他人僱用運輸、銷售假煙,後在運送途中被抓。經查,涉案假煙多達十萬餘條,案值近千萬元。考慮到二人犯罪未遂且起次要作用,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7年,罰金10萬元
本市無業男子張某、趙某受他人(在逃)僱用,運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煙草制品。去年5月10日11時許,張某與趙某駕駛一輛白色貨車,運送『蘇煙、石林、中華』等15種假冒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2980條(案值十萬餘元)欲向他人銷售。當他們行至北辰區外環線北倉道口處時,被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後煙草專賣局在北辰區大張莊鎮某村一出租廠房內查獲『硬恆大、軟冬蟲夏草、硬蘇煙』等60種假冒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9.9萬餘條(案值共計988萬餘元)。上述煙草制品經北京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屬偽劣卷煙。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趙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煙草制品,仍幫助他人運輸並欲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懲處。考慮二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在犯罪過程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故依法對二人減輕判處,作出如上判決。宣判後,二被告人以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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