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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標准,並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的范圍是:2008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調整的標准是: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3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21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276元的,調整到1276元。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職工多次發生工傷享受待遇有新規定
為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提高待遇水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布《關於職工多次發生工傷享受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凡1996年10月1日後發生初次工傷,2009年1月1日後再次或多次發生工傷的職工,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等級,可分別享受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據介紹,同一單位發生多次工傷的職工,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最高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只能享受一次。因工傷復發重新評定傷殘等級的職工,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新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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