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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鎮遠縣單采血漿站站長陳登富貪污、行賄、挪用公款、偷稅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登富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陳登富編造鎮遠縣單采血漿站系其個人投資所建的虛假事實,多次向縣領導要求對血漿站進行改制。2001年ll月至2002年4月,在改制評估過程中,陳登富利用職務之便,指使被告人任庭輝(鎮遠縣單采血漿站會計)伙同陳登建(陳登富之弟、原鎮遠縣黔東鐵合金有限公司經理)相互勾結,采取開設其他賬戶、隱瞞真實財務資料、隱匿資產、虛增債務及行賄的手段,侵吞、騙取血漿站國有資產965.8134萬元。
2008年10月22日,黔東南州中院以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和偷稅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陳登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登建、任庭輝也分別被判刑9年、6年。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單位鎮遠縣單采血漿站和原審被告人陳登富、任庭輝、陳登建不服,均提出上訴。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陳登富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勾結上訴人任庭輝、陳登建,采用隱瞞、轉移銷售收入,隱匿、偽造財務憑證,虛構事實,侵吞國有資產965.8134萬元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陳登富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原鎮遠縣委書記黃保勤夫婦行賄46萬元(均已被判刑),造成410萬餘元國有資產被其非法佔有的犯罪後果,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陳登富與陳登建挪用公款5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二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陳登富指使任庭輝使用私設的銀行賬戶,將血站資金未入賬,故意少列銷售收入,共偷逃國家增值稅款415.0467萬元,鎮遠縣單采血漿站、陳登富、任庭輝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准確,量刑適當,遂於近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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