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稅收了一個星期,費的取消尚無時間表。在我看來,二級公路收費站遲遲不撤銷,遠不是什麼『無恥』問題,而完全是違法亂紀問題,說嚴重一點,便是『抗法』。
費改稅後,原則上稅和費不可重復征收。那麼燃油稅推出後,廣大車主們有沒有停止繳費呢?《21世紀經濟報道》1月8日的這篇報道實在耐人尋味:隨著成品油稅費改革自1月1日起正式實施,政府還貸二級公路的收費站點的撤銷工作也已開始。7日,交通運輸部一名官員向記者表示,目前正在制定全國撤銷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點的實施方案,選擇有條件的省份進行試點,方案將於近日出臺。
聽起來,二級公路收費站的撤銷工作貌似緊鑼密鼓,但如果與燃油稅出臺的速度相比,你就會聯想到收費站的撤銷與蝸牛有得一比——稅收了一個星期,費的取消尚無時間表;稅從公布方案到出臺,不過兩月,而費的取消討論卻持續了經年。交通部門的上述最新表態實在毫無新意可言,不過是重復『昨天的故事』罷了。用網友們的話來說,這是在玩武林秘笈中的『拖』字訣,但玩得有點無恥。
不過,在我看來,二級公路收費站遲遲不撤銷,遠不是什麼『無恥』問題,而完全是違法亂紀問題,說嚴重一點,便是『抗法』。算算看,從我國《公路收費管理條例》2004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開始,二級公路收費者拒不執行法律規定已經長達4年有餘。根據《公路收費管理條例》第18條第3款,『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裡程60公裡以上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法律已經講得清楚:自2004年11月以後,二級公路收費站的存在基本都是非法的,經依法批准的中西部地區連續60公裡以上的二級公路收費站除外。也就是說,早在2004年11月之前,政府有關部門就該緊鑼密鼓地籌劃撤站工作,而不是在2009年燃油稅征收之際,纔醞釀『逐步』、『有望』撤站的時間表。
二級公路收費者拒不執行法律規定,該如何處罰?《公路收費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擅自批准收費公路建設、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准或者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49條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或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管部門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但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公路收費管理條例》的上述規定形同虛設。公權機關公然違反法律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不僅傷害了法律的威信,更嚴重挫傷了政府的公信。也就是說,政府部門通過緩撤收費站,表面上充實了財政利益與部門利益,但得不償失。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