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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人騎電動車正常行駛時,遇一出租車停靠路邊下客,由於躲閃不及,行人被出租車突然開啟的後門撞倒致傷。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出租車司機及開門乘客各擔50%責任,分別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1800餘元,如司機財產不足以清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車隊賠償。
2008年6月3日10時左右,趙某駕駛出租車行至解放南路臨時停車,行人楊某剛好騎電動自行車沿解放南路由北向南經過該處,當趙某車內乘客盧某打開出租車右側後門准備下車時,楊某被突然開啟的車門撞倒受傷。該事故經交管局認定,出租車司機趙某和乘客盧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無責任。事發後,楊某認為,趙某違章停車、盧某突然開門,二人的過錯行為致其受傷,應予賠償,於是提起訴訟,向趙某、盧某及趙某車輛所屬車隊索賠醫療費500元、誤工費5000元、精神損失費1700元及營養費等。
法庭上,被告趙某、盧某皆表示同意賠償,但認為楊某索賠數額過高。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由於被告趙某與盧某的過錯,導致侵權事實的發生,原告身體受到傷害與二被告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二被告應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主張應予支持。經法院核實,認定原告實際產生醫療費430元。關於原告索賠誤工費5000元的主張,法院認為,原告休假37天,其工資收入按每月1980元計算,原告主張5000元誤工損失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失費一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對原告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如被告趙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車隊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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