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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制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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