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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1日從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1月19日正式向2008年發生在天水市的高考替考案有關被告人送達了二審判決書。一審宣判後提起上訴的被告人上訴請求被駁回,維持原判。
2008年6月7日,一名高考替考生在天水一高考考場被查獲,後隨著調查工作的深入,山東省陽谷籍考生在天水『移民』替考案發。
此案隨即在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對公訴機關起訴的被告人天水市第六中學教師蔣鑫、山東省陽谷縣農業局原副局長霍繼剛、天水市無業人員趙曉峰、山東省陽谷縣第一中學教師魏成甲、陽谷縣造紙廠下崗工人張玉茹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於2008年10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蔣鑫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霍繼剛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趙曉峰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被告人魏成甲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張玉茹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拘役5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蔣鑫、趙曉峰不服,提出上訴。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蔣鑫與霍繼剛、陽谷縣人王夢義(在逃)、趙曉峰分別共謀或接受委托後,經其辦理虛假的戶籍手續或使用他人提供的偽造戶籍資料,通過與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高和天水市六中相關校長、考務教師,分別為28名山東籍考生及2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天水籍考生辦理了2008年天水高考報名手續,從而使該部分考生非法取得了考試資格,參與了2008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考。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蔣鑫、霍繼剛、趙曉峰、魏成甲、張玉茹或與考務人員直接通謀作案,或參與本案部分行為,但其均出於共同的意向追求,實施各自作案環節的行為,共同實施了本案,均系共犯,其行為均已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一審法院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並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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