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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糾葛,一女子在工作期間被同事殺害。女子父母由此遷怒於單位,提起侵權賠償訴訟。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原告之女死亡系由案外人的犯罪行為所致,被告單位並無過錯,由於被告同意給予補償,故判決被告給予原告1.2萬元。
女青年關某原是本市某電子公司職員,2006年10月,關某被派至公司駐寧波辦事處工作期間,因感情糾紛被同事石某捅刺數刀致死,後石某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被判賠償關某父母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合計16.8萬餘元。2006年11月,關某的父親關某某與某電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該公司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5萬元作為對關某某的精神撫慰,關某某保證永遠不再就此事對該公司進行其他經濟訴求。後該公司如約給付了補償款。2008年3月26日、5月9日,關某父母以某電子公司沒有與關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沒給關某上保險,該過錯間接造成二人損失不能依法及時實現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但均被以申請逾期為由駁回。因殺人罪犯石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於2008年6月6日裁定所判石某民事賠償部分終結執行。無奈之下,關某父母只好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不僅將某電子公司列為被告,還將其認為與關某有勞務派遣關系的一家人力資源中心和本市另一家電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家單位給付二人經濟損失11.8萬餘元,並給付關某未結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對此訴求,三被告均不認可。被告人力資源中心與另一家電子公司都表示與關某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其單位與此案無關。被告某電子公司則認為,其雖與關某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其對關某死亡並無過錯。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關某與被告人力資源中心及另一家電子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系。法院認為,二原告之女關某與被告某電子公司系勞動合同關系,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但其死亡系因個人感情問題而由案外人的犯罪行為所致,某電子公司就此並無過錯,二原告以侵權賠償為依據主張賠償並無相應法律依據。二原告關於關某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的主張屬勞動糾紛,依法應另行解決,本案不予考慮。現被告某電子公司願意再給予二原告一定的補償並無不當,由此作出如上判決。(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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