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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8年7月,趙某醉酒駕車,魯某被撞身亡。趙某車輛已投保交強險。魯某近親屬以趙某和交強險承保公司爲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34萬餘元。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系趙某醉酒所致,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只負責墊付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對其他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魯某近親屬進行賠償,判令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魯某近親屬11萬元;判令趙某賠償23萬餘元。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趙某醉酒駕車,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因此免責。
有人認爲,醉酒肇事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否則就是鼓勵醉酒駕車。這種說法乍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實則不然。司機闖紅燈肇事,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對此任何人不會有異議。但闖紅燈不也是違法嗎?不也是保險公司埋單嗎?有人會說,闖紅燈肇事和醉酒肇事性質不同。闖紅燈肇事是過失肇事而醉酒是故意。是的,醉酒是故意,但肇事是過失(構成故意犯罪的除外);闖紅燈肇事是過失,但闖紅燈是故意,二者並無本質區別。被闖紅燈的司機撞傷,保險公司給予賠償,而被醉酒的司機撞傷,保險公司就不予賠償?這對於傷者是不公平的。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纔可免責,而對於其他情況,包括:如闖紅燈、醉酒駕車,保險公司均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條款》的規定與《條例》第二十一條相牴觸。
對此有人指出,《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醉酒肇事保險公司只負責墊付搶救費,但可以向肇事者追償,那麼,又如何理解這一行政法規呢?
《條例》第二十二條確實如此規定,但不能忽視該條的最後一款,該款的內容是因爲醉酒肇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什麼是財產損失呢?顯然,車輛等物品屬於財產損失。無論如何,我們不能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等劃入財產損失的範圍之中,既然《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財產損失不賠,那麼非財產損失當然可以要求賠償,這才符合交強險對社會公衆利益的保護原則。
強制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切實有效的救濟,若保險公司以機動車方醉酒爲由規避自己的賠償責任,實際上是限制了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