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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孫某在向他人賬戶內匯款2萬元後突然反悔,遂要求銀行為其『抹賬』,並追回匯款,但他的要求遭到了銀行的拒絕。為追回匯款,孫某將銀行告上法庭,但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8年10月21日,男子孫某收到一條詐騙短信,要求其將2萬元錢匯入指定賬戶。孫某誤以為是自己的姐姐發來的短信,遂於當日9時許,到銀行辦理銀行卡匯款業務,並填寫了銀行卡存款憑條,向『姐姐指定』的戶名為劉某的賬戶匯入現金2萬元。銀行按孫某要求,向指定賬戶匯款並收取手續費50元。孫某在存款憑條上簽字確認後,銀行為其打印了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但後來孫某發覺匯款錯誤,要求銀行采取措施,但被銀行拒絕。隨後,孫某將銀行告上法庭。孫某表示,匯款完畢後,他發覺匯款錯誤並在5分鍾內返回銀行要求銀行采取措施,而銀行無理推托導致他所匯現金被他人支取,故要求銀行退還其現金2萬元,賠償經濟損失5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而銀行辯稱,他們按要求為孫某正常辦理匯款業務,此業務自孫某收到銀行卡存款憑條後交易完成。沒有正當法律程序,銀行已不能采取措施劃轉該筆匯款。如孫某有損失應向收到匯款方主張不當得利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同意孫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到被告處辦理匯款業務,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按原告填寫的銀行卡存款憑條內容向其指定賬戶匯款。原告在存款憑條上簽字確認,被告為原告打印了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交易成功。依照『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的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過錯,但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被告銀行規定,差錯處理必須堅持『更改有據』的原則,杜絕應客戶要求無故抹賬、擅自抹賬、隨意抹賬。所以被告未將原告主張受騙、錯匯的款項款止付,不存在過錯。原告所匯款項如系詐騙,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該筆款項,在未確認為罪犯的『贓款』之前,收到匯款方是處於一種『不當得利』的民事侵權狀態,原告可以起訴對方要求返還財產。現原告起訴被告返還並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薊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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