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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已經過去,春節期間加班、值班人員的加班工資能否兌現是勞動者十分關注的問題。然而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一些『加班族』為了保住飯碗,給單位、老板留下『好印象』,均表示不會主動索要加班費。
勞動者
不要加班費只為保住飯碗
記者調查發現,超過八成的勞動者表示,他們節後上班不會向單位『索要』加班費,就算單位沒有發放加班費,他們也不會詢問。據了解,這些不計較加班費的勞動者普遍來自民企、私企,而大型國企的『加班族』大都表示會過問此事。
記者在調查中還了解到,也有些企業雖然支付了加班費,但卻被打了折扣。一位從事零售行業的服務人員告訴記者:『從除夕到大年初六,我們公司每天早上8時開始上班,一直忙到晚上10時30分。公司雖承諾支付加班費,但只能按200%來計算。』
許多職場人士表示,現在競爭激烈,能找份好一點的工作不容易,如果討要加班費,容易得罪老板。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的李先生說,他在春節長假期間與單位其他員工一起加班4天,很想讓老板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但始終不敢提,主要是怕影響關系,弄不好飯碗也保不住。『想休息休息不成,還拿不到應該得到的報酬,想舉報又怕得罪了老板,憋氣呀!』
一位廣告公司的職員表示,如果真有人因為幾百元加班費去和老板打官司,從經濟學的角度說絕對不劃算:一是打官司麻煩,就算勝了,也就不過幾百元加班費,但自己為此要投入大量精力;二是打官司得罪人,再說得罪的都是自己的老板、同事,往往要來了加班費,飯碗也就難保了。
勞動部門
一年也沒幾個投訴的
既然不少單位存在勞動違法,利益受損的勞動者完全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但本市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說:『春節長假過後,投訴其他違法較多,但是針對加班勞資問題的舉報很少。』
本市勞動監察大隊的一位工作人員介紹,長假期間的加班勞資投訴,一年下來也沒有多少,而且大都是員工離開原單位後纔進行舉報的,這給調查取證帶來了不少難度。
專家說法
放棄權利等於放縱企業違法
勞動專家表示,索要加班費是一種個人的民事權利,主動放棄權利,法律不會追究,但如果企業單位主動拖欠或不給加班費,一旦被投訴查實,應全額支付加班人員的報酬,並將被處以罰款。勞動者不主動舉報,等於縱容了企業的違法行為,長時間下去會愈演愈烈,對整個社會來說,這是個不和諧因素。
工作人員提醒,投訴者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時應持有相應的證據(如工資條或合同、協議等),勞動監察部門經調查核實後,將立案查處。只要證據確鑿,大部分投訴都能解決。該工作人員建議,投訴者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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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是不是合理呢?
我每年過節都加班,但是我從來沒有提過加班費的事情,因爲我知道我自己不是在鈔票印刷廠工作,企業的錢掙來的也不容易,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不知道是那個專家拍腦門子想出來的,我自己都覺得不合理。
另外,2009年一月份31天當中有14天的假期,差不多一半都進去了,但是單位還是照常放假照常給一個月的工資,這個時候誰給企業說句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