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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連續報道的『狗咬孕婦』案,在河東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各自擔責五成、『狗主人』賠款7000元後, 『孕婦』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市二中院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狗主人』負主要責任,賠款9900餘元。
兩審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是:35歲的王華,結婚八年未育,平時工作生活在北京。2007年12月15日開始在本市武警醫學院附屬醫院接受試管嬰兒手術,催排卵階段完成,已經花費醫藥費9900餘元。
2008年6月21日下午,王華和丈夫在小區的人工湖邊攜自家的『喜樂蒂』散步時,同社區的居民劉平也在附近攜『京巴犬』散步。兩只狗在碰面後,『京巴』掙脫了束犬鏈與『喜樂蒂』發生打斗。王華為了不讓自家狗受傷,就順手把它抱了起來,由於劉平沒有控制住自家的『京巴』,導致王華被咬傷。王華先後注射了五針狂犬疫苗,並停止了試管嬰兒手術。
王華受傷害前,共接受了五次試管嬰兒手術。河東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各應擔責五成,一審判決『狗主人』賠償王華各種損失7000餘元。
但是王華認為自己並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一半的責任,所以向二中院提出上訴,要求『狗主人』賠款近14萬元。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作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有對動物的管束義務。一旦動物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需負無過錯賠償責任。
從本案分析,『京巴犬』是劉平和親戚孫紅共同飼養並帶出來遛,劉平明顯存在管束不當的過錯,應對王華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中院還認為,王華在帶著『喜樂蒂』散步時,沒有用束犬鏈牽領,存在過錯,而且在兩只狗打斗時,她采取的方法也欠妥。
綜合分析,二中院認為劉平和孫紅對王華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王華也應承擔次要責任。所以,最終判決劉平和孫紅賠償王華各種損失共計9900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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