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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傷路人起訴肇事車主索賠損失。由於傷者已經退休,訴訟中,是否應賠償誤工費成為爭議焦點。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傷者雖已退休,但還臨時受聘於一家公司,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誤工8個月,車主應賠償其該項損失。據此,判決車主賠償傷者誤工費1.5萬餘元,醫療費、營養費等計3.9萬餘元。
2008年5月10日11時許,張某開著一輛『現代』牌轎車沿紅旗南路由南向東右轉長實道時,退休乾部何某騎自行車沿紅旗南路由南向北騎到此處,結果張某車的右側與何某車把左側相撞,致何某倒地,造成腎挫傷;骨盆骨折;趾骨上肢、下肢粉碎性骨折;腰背軟組織挫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何某不負事故責任。據何某稱,事發後,張某曾賠償給她部分費用,但尚有大部分費用經交通隊調解未果,所以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4.4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張某表示,何某所述事故經過屬實,而且其也為何某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和護理費計2.6萬餘元。對於何某所述的相關治療費用,張某同意賠償有票據佐證的部分,但對何某請求的誤工費不予認可。張某認為,何某是病退人員,而且有退休金,所以不應賠償其誤工損失。
結合上述情況,法院認為,何某主張的有證據證明的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購買拐杖費用等支出均應予以支持。關於何某的誤工工資,雖然何某已經退休,但其現臨時受聘於一家生物保健品公司,且其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所以何某主張8個月的誤工工資應予支持。另外何某要求的精神損失費,因不符合給付條件,所以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決張某賠償何某上述費用計5.5萬餘元,減除張某已給付的2.6萬餘元,還應支付2.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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