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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保障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等有關規定,市勞動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通知》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自2009年1月1日起,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現行基礎上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每月增發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發75元。本次調整後,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實際金額達不到每月691元的補齊差額;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達不到每月518元的補齊差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通知》規定,因工負傷被鑒定為1-4級後死亡的職工,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時,在職職工以死亡前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退休職工以死亡前領取的退休待遇(含工傷待遇補齊養老金差額)為計發基數。2003年底以前因工負傷被鑒定為1-4級後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基數低於1309元的,以1309元為計發基數。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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