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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輪胎企業米其林集團日前以商標權受到侵犯為由,將本市『米其林』電動自行車公司告上法庭。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樣的標識及企業名稱,賠償原告5萬元。被告電動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今天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米其林集團是在法國登記的一家股份制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該公司在我國注冊了『MICHELIM及輪胎人圖形組合』商標。2007年4月,米其林集團在山東省和江蘇省均發現有商場銷售『米其林』牌電動自行車,車身有明顯『米其林』字樣,生產單位為天津的『米其林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當月,工商部門分別扣留了相關商品。據查,天津米其林公司是於2004年11月16日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注冊成立的企業,經營范圍包括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及零部件等。
米其林集團將天津米其林公司告上法庭。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公司明知原告的商標已經注冊並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仍在其電動自行車產品上將『米其林』字樣作為商標使用,為故意利用商標知名度發展自身產品,屬『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客觀上也具有使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及網站上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樣的標識,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樣的企業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天津米其林公司不服,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今日上午在法庭上,被告天津米其林公司提出,首先,『米其林』商標不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標准;其次,天津米其林公司注冊企業名稱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三個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2005年,依據個案認定、個案有效的原則,馳名商標認定後不能溯及既往。此外,即使『米其林』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擴大保護范圍,但在不會給相關公眾造成誤認的情況下,不應判令天津米其林公司停止使用企業字號,而只能要求繼續合理、規范地使用。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原告訴求。
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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