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乘客乘公交車時在擁擠中撕扯起來,其間,兩人從車門處摔下,其中一人顱腦損傷致殘。日前,傷人乘客被河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被判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4萬餘元。同時,相關公交公司也被判令在上述損失的40%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07年5月8日17時許,家住本市西青區的男青年馬某在河東區月牙河火車站前廣場的公交站乘坐公交車時,因上車時秩序混亂,擁擠中馬某與被害人王某在該車前門處發生矛盾並互相撕扯,馬某一氣之下揪住王某的衣領,並用胳膊卡王某的脖子,致使二人從公交車前門處摔下,造成王某頭部受傷。出事後,馬某當即撥打『110』報警等候處理,並撥打『120』叫急救車。公安機關隨後到現場將馬某查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的損傷為重傷,顱腦損傷性偏癱構成四級傷殘,顱腦損傷後癲癇大發作構成五級傷殘。在檢察機關對馬某提起公訴的同時,王某也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馬某和事發公交車所屬公交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的損害後果是由馬某故意傷害行為構成的,馬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公交公司疏於管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馬某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