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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院派出3人調查組
若乾人次的先後舉報,引起了中國工程院的高度重視。該院一方面把投訴問題轉給提名推薦劉興土先生的7名院士,征詢有關意見;另一方面,把投訴材料轉給東北地理所的主管部門中國科學院,請其進行調查。
2007年9月,中國工程院派出一個3人調查組,赴長春約見部分當事人,進一步了解、核查有關情況。調查小組成員包括兩名院士,1名工程院工作人員。
據了解,舉報人向調查組反映的問題之一,涉及一本集體著作:《三江平原沼澤》。該書署名地理所『沼澤研究室著』,書中『前言』介紹:此書『執筆人有韓順正、劉興土、陳××……最後,由劉興土同志統稿』。
舉報人說:『實際上,此書開始由韓順正組織編寫,並由韓順正、陳××、劉興土統編,但當時未在"前言"中列出統稿人,是劉在將書稿送交出版社時,私自加上了"最後,由劉興土同志統稿"的字樣。』
幾位舉報人告訴記者,聽說調查組來了,他們都很高興,但談話過程中,他們感覺,調查組有兩位同志工作比較認真,而另一位院士卻似乎『帶有傾向性』。
『比如,當我談到,劉背著集體,私自加上"最後,由劉興土同志統稿"是個科研道德問題時,該院士說,總得有個人負責嘛!』舉報人一聲嘆息。
『再比如,當我談到,劉書未經作者同意大量抄引未發表的"水文地質報告"時,該院士說:這麼長時間了,原作者也不好找了。事實上,原作者單位系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地址為哈爾濱市中山路,怎麼就不好找了呢?』
另一位老教授也舉例:『我談到,我與劉合寫了一篇文章,我寫的文,可劉要求署名第一,因他時任所長,我沒辦法。剛說到這裡,該院士就說:你自己願意。』
『作為前來聽取情況的調查人員,怎麼能說出這種話呢?』這位老教授很詫異。他補充道:『再如,我說,李建東教授被侵權的例子很典型,該院士馬上插話:這不是問題了,此事已處理完,有關人員已向李道歉了。可據我所知,並不完全是這麼回事。』
對於調查組此行,李建東教授也有他的不解:『獲悉他們住在長白山賓館,我就前去反映情況,但沒找到,聽說是去了黃錫疇家,我便給黃家打電話,可調查組的人說,他們來時沒有帶找我談的任務,讓我直接把材料寄到工程院去。我很驚訝,受害人主動來介紹情況,反映問題,你都不見,不談?』
以上種種因素,讓幾位舉報人對調查組產生了信任危機。『此前,我們也不知道大家在分頭舉報同一個人,正是這次調查,促使我們走上了聯名投訴之路。』舉報人對記者說。
工程院:存在不當之處,但不足以構成剽竊
調查組離開後,幾位舉報人應要求補交了一些材料,但一直沒有回音。在幾位教授焦急的等待中,劉興土通過了院士評選二審。
2007年12月初,兩位舉報人專程赴京,代表6教授向工程院報送再投訴材料。『那天,正趕上工程院開主席團大會,我們9點左右到院,他們正要開會,10點左右,新增選院士名單就通過了。』
盡管院士名單已經公布,幾位教授並未放棄。在堅持前期投訴的同時,他們進一步補充舉報內容,又形成了一份新的綜合材料,寄給工程院。
2008年4月,6位教授聯名致信中國工程院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下簡稱工程院道德委),再次重申他們認為劉『存在抄襲剽竊等科學道德問題』,並要求『取消劉興土的院士資格』。
2008年7月23日,工程院道德委給6位教授及另一舉報人回了信。信中說,經核查,劉興土同志在其著作中存在引用他人文章標注不嚴謹問題,在提名書中對本人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表述也存在一些不當之處,但還不足以構成剽竊。調查結果認為,劉興土同志的不足之處是:
1.劉興土同志在院士增選提名書中寫道:『20世紀70年代初,主持國務院科教組下達的三江平原沼澤與沼澤化荒地資源調查……』經過核實,此項考察是由劉哲明、劉興土二位同志任考察隊長。調查區域分為南北兩個部分,劉興土同志擔任南部考察隊長,劉哲明同志擔任北部考察隊長。後因工作變動,劉哲明同志未參加後期考察和總結工作,劉興土同志也主持了後期北部地區的考察和總結工作。但劉興土同志在提名書中沒有提及劉哲明同志也是該項工作的主持人之一,此做法是不妥的。
2.由劉興土同志主編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與農業發展》一書中的表1-19,引自鄭慧瑩和李建東所著《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護》一書,未注明出處。雖然這部分內容由另外一位同志執筆,但劉興土同志作為主編,負有審稿不嚴的責任。發現問題之後,雖然在引用表下方補貼了『引自鄭慧瑩、李建東,1993』,並已請執筆人向李教授道歉,但劉興土同志也應以主編身份向鄭慧瑩、李建東同志致歉。
信中說:我院已與劉興土同志進行了溝通,他對自己的不妥之處作了自我批評。我們相信劉興土同志能夠正確對待自己存在的不足,以院士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科學研究方面更加嚴謹。
舉報人:與工程院『認識不同,意見不一致』
看到這封回函,幾位舉報人有同一種感覺:失望。
『兩萬餘言的投訴書,僅換回兩點答復,掛一漏萬。』他們說。
對於劉書是否構成抄襲剽竊,幾位教授與工程院顯然『認識不同,意見不一致』。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文中不注明,僅文後統列參考文獻,誰知道哪部分是你的成果,哪部分是別人的成果?這不等於沒有"指明"嗎?』幾位教授認為,在文中引用處不予標注,是通過障眼法魚目混珠,混淆視聽,讓第三方難以辨別,從而將他人成果竊為己有,此乃抄襲剽竊的一種表現形式。
舉報人認為,『劉書抄襲、剽竊主要有幾種手法:
1.抄片斷,不明確標注。說沒標吧,書(章)後統列了文獻;說標了吧,文中引用處又沒標;
2.組合別人的成果,把單位變換一下,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敘述,字面上看不完全相同,實質敘述的就是別人成果;
3.未征得別人許可,把別人的內部報告拿去發表;
4.組織寫書,每人各寫幾章,他作為主編,如果下面有人抄襲,主要責任由執筆人承擔……』
采訪中,就學術文章寫作的問題,記者諮詢了部分學術界人士和學術期刊編輯。幾乎所有受訪者都表示,即使是編著的書,『引用他人成果,應該在文中引用處注明;使用他人未發表的內部報告,應當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不過,也有兩位出版社(局)圖書審讀人員表示,『如果引用別人的東西不多,而且不是原封不動引用,用自己的話做了解釋、說明、補充,在書後統列文獻也是可以的。』他們同時強調,『最好在文中引用處打上標號,與書後文獻一一對應,以避免抄襲嫌疑』。
記者從吉林省版權局獲悉,對於何為『抄襲、剽竊』,我國著作權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版權局曾解釋:『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是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但具體怎樣算抄襲、抄多少算抄襲,仍沒有一個量化判斷標准。
按照國家版權局的劃分,抄襲有低級、高級之別: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為低級抄襲;將他人獨創成分改頭換面後竊為己有,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而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
雖然工程院已經認定劉『還不足以構成剽竊』,但幾位舉報人仍堅持自己的意見。他們認為,在學術著作正文中引用他人成果應及時注明,這是國內外通例,是社會普遍認可的標准。難道工程院的標准還能低於這個基准杠嗎?
幾位教授告訴記者,目前他們仍在向有關方面舉報,而且不排除將來訴諸法庭的可能性。
『屈指算來,工程院回函已有半年,然而時至今日,劉興土本人仍未向我道歉,這也正是讓我非常氣憤的原因。』李建東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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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是個棘手的問題,學閥學霸侵佔學者們的事屢見不鮮,該管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