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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找來設計師李先生爲自家房屋進行裝修,並對暖氣進行拆改。入住後不久,劉先生家暖氣節門爆裂,導致樓下吳先生家被淹,造成經濟損失1.3萬餘元。吳先生遂將劉先生及設計師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由劉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與設計師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另行解決。
原審法院查明,2006年7月,劉先生與本市某裝飾公司設計師李先生達成協議,由李先生爲劉先生的房屋進行裝修,包工不包料,其中包括暖氣換片等。裝修後,2006年9月劉先生入住。同年11月初一天,劉先生家中拆改後的暖氣節門突然爆裂,造成大量熱水外溢,致樓下鄰居吳先生家中被淹。後李先生派人將節門更換,雙方均稱換下的節門在對方處保存,但均未提供證據。
本市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吳先生房屋因漏水受損的牆壁、地板、傢俱進行評估,結果爲:評估資產的重置價值爲1.37萬餘元。爲此,吳先生將劉先生及李先生雙雙告上法庭,要求賠付該經濟損失。
原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劉先生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吳先生各項經濟損失9600餘元;被告李先生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吳先生經濟損失4100餘元;二被告對上述給付款項互負連帶責任;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劉先生、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2008年2月,二人均向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劉先生認爲,吳先生家被泡水的原因是李先生裝修的暖氣片不合格,李先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李先生則認爲,自己與劉先生是裝修中的“清工”關係,其只負責出工,不負責買材料及其他,對選購暖氣材質或拆改暖氣方案也沒有任何提醒義務,遂不同意賠償。
在案件審理期間,一中院查明,2007年,劉先生曾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向本市北辰區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爲李先生因裝修房屋有過錯造成自家暖氣跑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9500元。後經二審法院確認李先生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審理認爲,被告劉先生在裝修過程中拆改暖氣,致使暖氣漏水、吳先生家中被淹,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因現已有生效判決確認李先生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劉先生主張李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吳先生的損失應全部由劉先生承擔。關於劉先生與李先生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可另行解決。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應予以糾正。
經審理,一中院判決,撤銷原審法院民事判決,改判由劉先生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吳先生經濟損失1.3萬餘元;兩審案件受理費、評估費,合計2448元,由劉先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