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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駕校學員參加完考試後,乘坐駕校汽車回家。就在司機靠邊停車時,該學員開車門下車,不想車行慣力使其身體失控,從車上摔下受傷,十天後不治身亡。學員家屬為此與駕校、車主和肇事司機展開訴訟。經兩審審理,日前,市一中院判決肇事司機承擔60%責任,賠償二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計13.5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被告車主和駕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市民黃某2006年到本市一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公司學開車,同年4月20日,是黃某最後一次考試。當日10時許,培訓公司派司機張某開著一輛『金龍』牌中型客車送學員回家,當車沿著河北區獅子林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金緯路口向南右轉彎後,在靠路邊停車時,黃某開啟車門下車,不想因身體失控摔倒在地,頭部受傷。黃某當即被送往第四中心醫院治療,後又被轉入環湖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於2006年5月1日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將車門開關放在乘車人自行開啟的控制位置,黃某開啟車門,車輛仍在運行中,車行慣力使得黃某下車時,身體失控從車上摔下致頭部受傷。張某及乘車人黃某在停車下人過程中,均未盡到確保安全的義務,其雙方對摔傷的後果承擔共同責任。意外發生後,黃某的丈夫和正在上大學的女兒提起了賠償訴訟。由於黃某實際上是男子吳某以培訓公司名義招收的學員,而吳某與培訓有限公司是掛靠關系,所以吳某與培訓公司和司機張某一起被列為被告。
法庭上,三被告提出,二原告在訴狀中漏掉了重要情節,黃某受傷後,曾在第四中心醫院就醫。當時黃某是腦出血,但醫院用藥是治療腦震蕩,醫院的誤診行為加重了黃某病情,與黃某死亡有直接關系。而且黃某回家後昏迷,原告沒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從而使黃某病情惡化死亡。所以,三被告只應對黃某受傷承擔責任,不應對黃某死亡後果負責。對此,作為本案第三人的第四中心醫院提出,其醫院為黃某做了CT並按腦外傷進行治療,轉天又做了一次CT,然後黃某就轉院了。後來死者家屬對黃某在第四中心醫院就醫情況有異議,經協商,該院一次性補償11萬元,所以該院不應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及乘車人黃某在停車下人過程中,均未盡到確保安全的義務。被告張某將車門開關設置到自動開啟控制位置,形成事故發生的隱患,而黃某未遵守相關的規定,在汽車未停穩的情況下自行開啟車門下車,導致摔傷後果的發生。結合以上情況,黃某應承擔40%責任,張某應承擔60%責任。由於張某是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他人損害,其僱主吳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由於吳某與駕駛員培訓公司未提交掛靠協議及收取管理費的賬目等,所以培訓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害人黃某的死亡經過司法鑒定確認死因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雖然第三人治療不當是其死因的一方面,存在一定聯系,但現在黃某家屬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害人黃某的死亡完全是第三人醫療事故導致,故第三人一次性補償黃某家屬11萬元,法院予以認可。此款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餘款再行按照上述責任比例承擔,其中被告吳某墊付的醫療費1.7萬餘元在執行中應予扣除。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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