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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家棉紡公司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稅款,累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虛開稅款27萬餘元,並採用收入不入賬設立賬外賬的方式,在2002年至2007年累計隱匿銷售收入達500餘萬元,偷逃增值稅、所得稅等共計55萬餘元。日前,經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涉案人員各自獲刑,其中法人代表鄭某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偷稅罪獲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地暢公司是由天津市某棉紡廠於1999年改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鄭某爲法定代表人,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劉某任財務科長兼主管會計,張某是該公司原料採購員。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鄭某授意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本單位稅款抵扣,並要求劉某根據張某書寫的付款白條,針對上述發票採用虛假記賬,使賬目上顯示相應錢款結清的交易記錄。
2006年11月,張某在鄭某授意下,以本公司月底抵扣稅款爲由,通過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天津市石泉棉業有限公司的趙某,在本市寧河縣某棉業公司虛開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爲67萬餘元,其中稅款爲77710餘元。
2007年1月,張某在鄭某授意下,以本公司平賬爲藉口,在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本市寧河縣喜中棉業有限公司曹某處,虛開喜中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價稅合計36萬餘元,其中稅款42450餘元。
2007年4月,張某在鄭某授意下,採用同樣方式,在與該單位有業務往來的本市寧河縣鶴立棉業有限公司韓某處,虛開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103萬餘元,其中稅款11.94萬元。
當年10月間,張某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32.4萬元,其中稅款37274餘元。後在上述稅款予以抵扣尚未進行賬目整理時,地暢公司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被稅務機關查獲。
另查明,該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來,爲逃避納稅,鄭某決定在對外開展面紗加工業務中,收取的加工費不計入公司收入另設賬外賬,由該公司汽紡車間統計員李某負責收取和管理。2002年至2007年底,累計隱匿銷售收入達500餘萬元,累計偷逃增值稅、所得稅等共計55萬餘元,每年偷稅數額均佔應納稅額10%以上且不滿30%。
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地暢公司相關人員的行爲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三人均應就其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人的行爲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以懲處。
在地暢公司經營過程中,在鄭某授意下,採用收入不入賬設立賬外賬的方式,在六年內累計隱瞞銷售收入500餘萬元,從而偷逃稅款達55萬餘元,歷年來均在1萬元以上並佔年度應納稅數額10%以上尚不足30%,鄭某的行爲又構成偷稅罪,應予並罰。
最終,東麗區人民法院判決法人代表鄭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犯偷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劉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