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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本市河西區法院的開庭排期顯示,今天上午,某醫院藥劑科主任鍾某將在該院出庭受審。檢察機關指控,其在擔任藥劑科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取藥品供應單位好處費,涉嫌受賄罪。因為鍾某的工作單位關系,此案引起一定關注,很多人把該案與春節前不久『兩高』出臺的關於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聯系在一起。
藥劑科主任今日受審
鍾某是一名生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的中年男子,大專文化。檢察機關依法查明,他從1994年起就開始擔任本市某知名醫院的藥劑科主任。據指控,他在2006年至2008年利用擔任該醫院藥劑科主任、主管藥品采購的職務之便,分別多次收取某藥品配送公司、某醫藥發展公司、某醫藥保健品公司、某醫藥開發公司等單位人員送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1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鍾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達到上述數額,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本市尚無此類案件
去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此司法解釋因為劍指商業流通領域的種種頑疾而受到高度關注,同時,也因為醫生、教師被列入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而成為媒體報道焦點。此前,已有外地媒體曝出當地的醫生因依據該司法解釋而被追究刑責的新聞事件。
自司法解釋出臺以來,記者曾向多家檢察院、法院詢問,均未得到醫生、教師因依據該司法解釋而被提起公訴或受審的案件線索,也沒有任何一家上述司法機關向媒體通報過此類消息。
是否涉及『兩高』司法解釋?
鑒於鍾某的工作單位,未免令人們將其所受指控與上述司法解釋產生某些聯想。但是,河西區檢察院對鍾某提起公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按照這一法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另外,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而早在『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就有報道稱,『兩高』司法解釋中涉及的醫生、教師應按刑法第163條追究刑事責任,而該條規定與刑法第385條的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後者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
也就是說,鍾某涉嫌受賄案中,公訴機關並未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對鍾某提出指控。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理行為是獨立的,確實存在法院最終判決與公訴機關指控相異的情況。那麼,此案是否涉及『兩高』司法解釋呢?出於職業紀律的緣故,對此問題,主審法官並未作出回答。
『商業賄賂』不是一個罪名
天津工業大學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先生此前就『兩高』司法解釋接受記者專訪時稱,商業賄賂並非法律用語,在刑法中也沒有商業賄賂這個罪名。張智輝說,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醫務人員,如果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也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此案最終結果如何,尚有待法院審理認定。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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