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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文化部副部長趙維綏表示
『山寨文化』涉嫌侵犯著作權
昨天,全國政協委員、文化部副部長趙維綏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山寨文化』通過媒體傳播,涉嫌侵犯著作權。他同時表示:『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文化現象,我們將會引導「山寨文化」,它自身也不應和主流文化對抗。』
關於『山寨文化』
背景:山寨手機、山寨明星……2008年,『山寨』成為網絡流行名詞,年末一場『山寨版』的春節聯歡晚會,更是引起了社會對『山寨文化』的熱議。
『山寨文化』涉嫌侵權
記者:剛纔很多委員都在討論『山寨文化』,您怎樣看待『山寨春晚』、『山寨明星』等山寨現象?
趙維綏:『山寨文化』相當復雜。作為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現象,我們正在積極關注和研究。學者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這是惡搞式模仿,不但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知識產權,還對原作者的形象造成了影響,應堅決給予打擊;另一種看法認為,這屬草根文化,不用過於計較。我認為,對『山寨文化』要具體分析。
據我所知,『山寨』最早是從『山寨手機』開始的,這種模仿肯定侵犯了原產品的知識產權。如果說某人唱歌很像宋祖英,那麼她自娛自樂當然沒問題,但如果組織起來,通過網絡等媒體傳播,就涉嫌侵犯著作權。因為沒有體現對原作者的尊重,沒有體現對藝術本體的尊重,也沒有體現對藝術的尊重。
政府將給予積極引導
記者:如果這些『山寨文化』的作者說自己不為營利,純粹個人愛好或展示呢?
趙維綏:怎麼界定『不營利』呢?不營利並不代表公益性。我覺得要分兩方面看待『山寨文化』的創作者:有些人他們確實有天賦,比如楊光,模仿誰像誰,大家都很喜歡,那就變成了他自己的一種特色了;還有些人,比如很多北漂的有一定文藝技能的人,他們在正規的渠道很難成名,現在有了『山寨』這個渠道,就給了他們一個爆發的平臺。
作為政府,還是要鼓勵大家在文化領域多創新,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文化。對於這種客觀存在的文化現象,我們對其(山寨文化)也不能視而不見,將給予積極引導,為他們提供一些平臺。同時,『山寨文化』自身也不應和主流文化對抗。
關於『文化消費券』
背景:在『保增長、擴內需』的大背景下,多個城市今年開始向市民或低收入群體發放『商業消費券』。兩會期間,20多名委員聯名提交了發放『文化消費券』的提案。
建議發放文化消費券
記者:對於『文化消費券』的提案,您支持嗎?
趙維綏:我很支持,而且我也在這份提案上簽了名。我認為現在發放消費券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意義。
一場音樂會1000塊,對普通老百姓是很奢侈的。如果我們拿出4萬億財政投入中的很小一部分,為基層發放文化消費券,告訴他這個消費券可買音樂會門票,但你自己還需花100塊錢。我想,花100塊錢聽一場世界頂級音樂會,大家還是願意的。這一方面讓大眾走向高端藝術的殿堂,另一方面又促進了消費。
金融危機帶來新契機
記者:發放『文化消費券』,是否從一個側面反映文化產業也正在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
趙維綏:現在全球金融危機,我認為對文化事業發展,是一個新的契機。從國外的經驗看,每一次經濟大危機,都伴隨著文化事業的一種大發展。比如美國大蕭條的時期,有了迪斯尼的米老鼠,有了秀蘭·鄧波兒;1997年金融危機,韓國的文化事業卻大發展,在亞洲掀起韓流。
我們文化事業現在就到了這樣一個關鍵的時刻,文化的發展可以和經濟的發展同步,但也可以是逆勢的,在經濟困難的時候更需要文化和精神的支持。
討論
模仿秀不侵權
黃宏:如果『山寨文化』不是100%的復制呢?如果裡面有50%的是復制,另外還有50%的自創呢?
趙維綏:這個很難界定。比如說學你黃宏的小品,他也不是說剽竊你,就是找一幫農民工,在這裡自娛自樂,當然不算侵權;但如果通過報紙、電視傳播,那從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的角度來看,肯定是違法的。
黃宏:電視臺的模仿秀呢?趙維綏:電視臺的模仿秀是有組織的,不侵權。比如老畢組織人到星光大道去『集體忽悠』,這是給有纔能的群眾提供了一個合法的展示平臺,把他們從『山寨』引導過來。
『山寨』不能簡單禁止
宋春麗:趙部長,官方現在到底有沒有開始關注『山寨』?你們怎麼看待『山寨』的?
趙維綏:積極關注啊。作為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現象,不關注也不行。我認為『山寨』通過傳播惡搞,是不尊重原作者的,是侵權的。
宋春麗:『山寨文化』要生存,就是要借助別人的肩膀去生存。『山寨文化』通過互聯網傳播,再像過去那樣簡單的禁止,是絕對做不到的。
趙維綏:我同意,無法簡單禁止。拿北京說,這麼多有纔藝的北漂,北京這邊禁止了,還可以到其他地方去。因此對於涉嫌侵權的『山寨』要打擊,對於『山寨文化』現象及其創作者,還是要給予積極引導。
聲樂表演暫無保護
宋祖英:『山寨文化』是新近纔出現的,現行的法律條文可以追究『山寨』侵權嗎?
趙維綏:在知識產權、著作權方面,現在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根據這些法律追究『山寨』的侵權責任。
宋祖英:著作權主要保護著作人的權利,對於表演者呢?
趙維綏:目前在保護表演者方面確實存在一個空白點。比如唱歌,我認為音樂家的聲樂也是一種藝術再創作,但現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表演者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宋祖英:可不可能在現有法律中拎出一個條款追究惡搞者的責任呢?
趙維綏:確實,我們也正在研究,從知識產權法裡提出一些法規來做一個條例,對表演者的知識產權進行專門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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