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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事件、三聚氰胺毒奶事件……『鐵腕問責』讓一批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者丟掉『烏紗帽』。但『問責秀』、『假問責』也時有發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全國政協委員葛均波在提案中『支招』行政官員問責制科學化。
眾所周知,執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而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關鍵在於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與問責。如何防范行政問責制在執行中走樣、弱化?怎樣纔能最大限度杜絕『假問責』?
葛均波『支出四招』:第一,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和責任追究,是行政問責制的本質。要建設指向明確、措施剛性、反應快速的行政問責制度體系,纔能有效監督和約束政府的權力,確保各級領導乾部和公務人員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第二,行政問責制要具體落實職責范圍和評價指標,避免因職能不清和職能交叉問題,使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影響問責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科學性。第三,行政問責制免職人員的再任職需要公眾監督的法律程序,如審計、公示、競選、第三方評估、上級審查等。第四,根據行政問責制實施和發展的需要,制定出與其配套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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