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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租房存貨,不料其間貨物全部被泡。經查,這場『水災』的始作俑者是相鄰違章建築內突然破裂的自來水管。為挽回損失,該市民將自來水集團和搭建違章建築的房東一並推上了被告席。訴訟中,一方稱管道是年久失修致爆裂,一方稱是建築物重壓致折斷。兩審之後,市二中院判決二被告承擔同等責任,各賠償原告2065元。
2006年2月5日,市民孫某在河西區尖山承租了一套房屋存放貨物。2007年12月23日凌晨,該房東側一處違章搭建的小院內自來水管道突然破裂,由於小院與房屋相通,外溢的自來水將孫某存放在租賃房屋內的貨物浸泡,給孫某造成損失。孫某隨即找到自來水集團和搭建小院的房東莊某索賠,因協商未果,雙方成訟,孫某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實際損失2萬餘元、服裝所產生的利潤1萬元,莊某返還房租1000元。案件審理期間,經專業機構評估,受損服裝的損失為4130元。
訴訟中,關於二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成為爭議焦點。莊某認為,自來水管道爆裂跑水是因為自來水管道年久失修,與其搭建的建築物無關。其與孫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中約定:『租賃房屋只作為居住,不得違法及作其他使用,如出現問題,與甲方(莊某)無關。責任由乙方(孫某)自負。』孫某在租賃的房屋內存放貨物,違反了雙方的約定,責任應由孫某自行承擔。被告自來水集團則提出,管道破裂跑水是因為管道上搭建了違章建築,建築物的重量壓制管道,導致管道折斷,不存在管道年久失修的問題,所以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48條規定『城市供水乾線、支線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護范圍內,禁止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杆、挖土取土、種植樹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
本案中,莊某非法搭建小院且在小院牆體下埋設自來水管道,由於水管破裂,造成孫某在租用的房屋內存放的物品受損,所以莊某使用的非法建築的存在是造成孫某物品受損的直接原因之一,莊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破裂的自來水管道是自來水集團所有,其作為所有人,對自來水管道有保管和維修義務,孫某的損失與其保管的自來水管道漏水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自來水公司亦應承擔賠償責任。莊某與自來水集團對孫某的損失承擔同等責任。孫某對原評估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估,因所評估的物品經長時間存放,已發生變化,現評估已經不能及時反映當時的情況,因此孫某要求評估的主張不予支持。至於孫某提出的賠償其實際損失20450元、服裝所產生的利潤1萬元,因該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關於房屋租金問題,其要求返還租金的請求,不屬於本案審理范圍,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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