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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晚9時許,全國政協委員、『飛人』劉翔入住全國政協委員駐地向大會報到。劉翔坦言,連日來網上的批評,讓他倍感壓力,因此決定提前回國一盡作為政協委員的職責。(《廣州日報》3月11日)
對劉翔自身來說,這一系列曲折事件,見證的無疑是一個生動的『知恥而後勇』『聞過能改』的過程。如果將這一事件,放在更大的社會背景——全國『兩會』與社會輿論業已形成的密切互動關系的語境下來考察,筆者以為,仍不失是對『兩會』所蘊含的民主精神和力量的一種具體見證和詮釋。
這至少表明,兩會所包含的民主,不僅是兩會會場之內的民主,也是會場之外、廣大民眾與兩會能直接良性互動、督促後者不斷檢點反省並完善自身的民主。換言之,兩會的民主,不止是代表委員代表人民、傳達和反映民意的民主,也是人民直接監督代表委員行為本身的民主。依據《政協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劉翔委員能從『缺席』走到『提前回國出席』政協會議,即便『沒有帶來提案』,也是值得稱道的。這體現了輿論民主監督的力量以及劉翔對這一力量的尊重敬畏。
當然,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這一民主力量的體現,很大程度上講,仍然停留在個案的層面上,並且是具有相當大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的。如果不是因為劉翔特殊的明星委員的身份,換成其它『一般』委員,這樣一種針對『缺席』的輿論監督,是否還會常態、必然地發生?而如果不是『連續缺席』這樣過於顯眼的事件,而是其它更隱蔽、事實上也更經常的履職狀況如提案質量不高、參政議政積極性不夠等,我們的輿論民主監督是否還能准確地予以捕捉、並有效地發揮作用?
所以,要想讓這種民主力量能更充分地發揚、更穩定地貫徹,我們實際上還有許多事情要做。這集中表現在,必須以制度方式,將這種民主力量盡量地吸納、固定下來。比如,建立更詳盡的代表委員履職活動信息公開制度,讓他們的一切履職行為在公眾面前更加清晰、可見;完善代表委員的選舉和遴選推舉制度,讓他們的產生更具民意含量,更能『密切聯系群眾』,真正確保他們『了解和反映群眾願望和要求』的制度化的必然性和必須性。(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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