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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城淺水灣小區業主周某日前以開發商擅自改動陽光房位置,以致牆體滲漏,至今無法入住為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初次開庭時,被告開發商否認變動了陽光房,但承認擴大了書房窗戶,並表示這更有利采光,對業主有益。今天上午,南開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本案。
市民周某是本市南開區俊城淺水灣小區的業主。據周某稱,2005年12月,他選中了淺水灣小區8層的一套房屋,當時售房人員用七層平面圖向他介紹說,他所選的八層與七層的區別就是八層的陽光房與露臺不連接,露臺在房屋的北面。2007年4月6日,周某到淺水灣辦理入住手續看房時,發現實際交付的房屋與圖紙和售房時介紹的情況不符,而且原露臺改動後沒有下水道以致雨後積水,滲入房間造成牆皮脫落。此後,周某反復找工作人員協商解決方案,但一直沒得到回復。周某稱,由於牆體滲水,他至今無法入住新房,為此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按合同和售房時的示意圖修改,達到陽光房的要求,解決牆體滲漏問題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房地產公司提出,交付原告周某的房屋中,陽光房沒有動。書房窗戶做了設計補充,但窗戶擴大對周某有好處,而且這也不是設計變更,不需要通知周某。所以,房地產公司並沒有違反合同,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今日法庭上,原告周某提交了一份銷售示意圖,並表示該圖是他在2005年購房時從售房人員處取得的,根據該圖,陽光房與露臺是不連接的。而被告房地產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並提出,周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份示意圖的來源,而且周某所述銷售人員拿著七層房屋示意圖講八層的情況也無法證實。此外,開發商最終向業主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約定,應以合同所附圖為准,其他圖紙均不足為憑。被告公司向周某交付的房屋與合同附圖完全一致,所以不存在違約情況。
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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