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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領到新房鑰匙准備裝修之時,卻發現使用了一個多月的鑰匙怎麼也打不開房門了。經詢纔知,此房並不是業主購買的那套,開發商發現交錯了房,便私自換了門鎖。業主對開發商的做法極為不滿,認為其已構成違約,遂於前日向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
市民何某訴稱,2007年8月18日,她在開發區買了一套房屋,其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該房屋建築面積69.10平方米,每平方米價款7800餘元,房屋總價款為54萬餘元,2008年10月30日交房。如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約定日期90日,何某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開發商自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何某支付利息,同時還應每日按照商品房價款的0.5%。向何某支付違約金。
2008年11月8日,何某接到開發商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通知,並領取了房屋鑰匙等相關物品,隨後便開始准備裝修房屋。同年12月14日,何某發現她原來一直使用的鑰匙竟無法打開戶門,於是找到物業公司詢問,這纔得知鎖被換了。不打聲招呼就私自更換業主的房門鎖,何某對此極為不滿,要求物業公司協同開發商給出書面解釋並解決問題,可一直沒有得到答復。今年2月25日,何某無奈之下打110報警,開發商向調查情況的民警解釋換鎖的理由是原來交付給何某的房屋是錯的,應交付給何某的是104室,而實際交付的卻是105室,其在發現該情況後就換了鎖。何某認為,開發商向其交付的房屋不是其購買的那套,該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為此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向其交付房屋,並承擔逾期交房房款利息及違約金。
結合交錯房這一問題,何某的代理人本市德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表示,開發商向買房人交付房屋時發生錯誤,交付的房屋不是合同上所注明的,屬於沒有交付合同約定房屋,也可以說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以開發商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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