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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居民樓底商處開了一家飯店,樓上業主提出飯店油煙、噪音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並由此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進而與物業公司對簿公堂。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問題是相鄰關系糾紛,實際侵權人並非物業公司,原告應向實際侵權人主張權利,日前,判決駁回了業主訴求。
丁某是本市河東區某小區的居民。據丁某稱,他自2003年5月入住該小區以來,底商飯店油煙異味、清晨豆漿機噪音、人為大聲喧嘩雜音等環境污染一直存在。早在2004年10月,他就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讓其履行職責,制止環境污染,改善服務,向主管部門投訴,但物業公司一再推卸責任。丁某認為,物業公司的不作為給其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為此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退還2003年物業費255元,限期整改小區環境,賠償違約損失1000元。
被告物業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小區沒有底商,一到六樓都是住戶。原告所述的樓是公建設施,公建內確實有經營早點的店鋪,其公司與工商部門核實後得知,該商鋪有營業執照,其經營地點是經過工商部門允許的,屬於合法經營。至於噪音問題,其公司也曾於2005年找過商鋪,商鋪也配合了整改,第一次加長排風管道,改變排風方向,第二次整改將排風改成向下的位置,更新了豆漿機,問題早已解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其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所以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根據相關證據,法院另查明,被告物業公司對原告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服務。2003年5月17日,原告交納物業費255元後,再未交納過物業費。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具備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其與原告居住小區的業主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關於原告所述噪音及油煙污染問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對此並無約定,且該問題系相鄰關系糾紛,實際侵權人並非被告,原告應向實際侵權人主張權利。關於原告要求退還已交納的物業費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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