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3月13日表決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共修改17處。其中,報告把『努力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改為『努力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據3月15日《北京青年報》報道)這一改動,實際是對今後住房保障發展有了一個較清晰的政策導向。
因為,『居者有其屋』的含義是取得自己的房子居住,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取得自己的房子的前提就是購買下來。然而,城市大量的既買不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又不夠廉租房條件的『夾心人群』,以及數量龐大的新大學畢業生,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工等,如果以購買方式來實現『居者有其屋』,那是相當困難的。也可以預見,在房價始終居高不下的現實語境下,如果設定『努力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顯然脫離了實際。
事實上,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的『公產權房』制度在許多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都已存在,以我國香港為例,通過公營房屋解決了30%以上人口(約200萬)的居住問題。特別是,香港公屋的運營幾乎完全由政府包攬,廉租房用地免費供給。以香港房委會為核心的運營機構自成體系,每年都通過新建、改建公屋等措施,滿足居民租房的需求。在2006-2007年度,香港公共房屋支出約158億元,佔特區政府整體支出的6%。與之相對照的是內地在宏觀調控過程中提出的一項建議是將土地收入的5%用於廉租房建設。
誠然,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已成當前的社會共識。但應看到,政府光有熱情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有實際措施來紓緩民困。住房問題的實質是公共住房問題,也就是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因此,各級政府應當借鑒香港『租賃房』經驗,以財政投入發展『公共租賃房』,為市民提供租住。當然也可以不拘一格,主動替住房困難戶『找米下鍋』。比如,目前珠海開始推出利用政府清理回收的公產房作為廉租房源,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利用政府公產房作為廉租房源,顯然是在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上的一種創新。
中低收入人群在現實生活中的居住水平處於社會平均水平以下,在購房的現實支付能力上與高收入群體有很大的差距,實現『公共租賃房』供給,應該說是讓住房困難的群眾住有所居的好辦法。但願各級政府都要從政府工作報告把『努力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改為『努力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中受到啟示,為實現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而努力。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