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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16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據介紹,與現行規定相比,這個辦法僅保留了商務部對少數重大境外投資的核准權限,同時,對外投資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簡化,絕大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該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下放核准權限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准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准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准事項今後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
《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報商務部核准:(一)在與中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辦法》第七條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簡化核准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
此外,《辦法》規定,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並按以下程序辦理核准: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准。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突出管理重點
《辦法》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准:(一)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中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四)涉及中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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