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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委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退出聯名提案,退出後聯名代表人數不足10人的,該提案無效。
半數以上提出提案的代表要求撤回提案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撤回提案。
第十條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委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職權范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單位建設發展的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單位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黨委遞交調研報告。
第十二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建立聯系點、公布聯系方式等辦法,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系,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可以列席同級黨委全會等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委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單位重要乾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
第四章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第十五條團級以上黨委在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方面應當建立和落實下列制度:
(一)聯系代表制度。各級黨委、紀委委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與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聯系,每名委員至少相對固定聯系2至3名代表特別是基層代表。各級黨委班子成員到部隊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二)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各級黨委應當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委的決議、決定,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以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三)征求代表意見制度。各級黨代表大會召開前,黨委應當征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委、紀委報告稿的意見。各級黨委召開全體會議前,應當就有關事項征求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代表的意見。
(四)代表調查研究制度。各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在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決策前,可以組織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
(五)代表列席會議制度。各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同級黨委全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列席會議的代表,由同級黨委常委會確定。
(六)提案、提議答復制度。各級黨委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及時研究辦理並提出答復意見,經黨委審定後予以答復。提案、提議一般在3個月內答復,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七)代表參加評議制度。各級黨委按照黨內有關規定,組織對重要乾部的民主推薦和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可以安排部分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八)代表培訓制度。各級黨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其代表意識,提高其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黨代表大會召開前,視情對同級當選代表進行集中培訓。
第十六條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聯絡服務工作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組織部門負責,可以使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代表聯絡辦公室)的名稱。
第十七條代表聯絡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同級黨委安排,向代表通報黨內重要情況、征求意見建議,組織協調代表培訓、調查研究、參加會議和民主評議等活動;
(二)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收集、呈報、轉送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的辦理結果;
(三)接收、呈報、轉送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提議及其辦理結果;
(四)掌握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單位的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承辦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有關事項;
(五)落實上級單位代表聯絡辦公室賦予的任務,指導下級單位代表聯絡辦公室的工作;
(六)根據同級黨委安排,完成聯絡服務代表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
第十九條各級黨委要為黨代表大會代表和代表聯絡辦公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經費列本級政治工作費分項預算。
第二十條為便於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黨代表大會應當為同級代表制發代表證。
第二十一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並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代表,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同級黨委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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