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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從建立基金經理注冊制、嚴禁基金公司員工買賣股票、加強投資管理人員通信和出境管理等方面規范基金公司相關人員的行為,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指導意見自4月1日起實施。
基金經理實行注冊制度將建統一數據庫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證監會將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建立基金經理注冊制度,並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基金經理的基本信息將部分對公眾開放。
根據最新頒布的指導意見,基金經理在任職之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
配合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也於20日頒布了《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及相關配套文件,明確了注冊登記的細節。
修訂後的指導意見還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上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經理變動頻繁將影響基金公司新業務、新產品的審批
針對近年來投資管理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變動頻繁的問題,證監會在修訂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將投資管理人員變動情況與公司新業務申請掛鉤。
根據指導意見,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
而基金公司如果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及管理基金未滿一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投資管理人員,則需要在簽訂聘用合同前向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書面報告,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基金行業出現個別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從事股權投資、其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行為。
針對這一情況,指導意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衝突。
對於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指導意見規定,應該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通信受監控資料保存5年以上
為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通信管理,修訂後的指導意見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
根據要求,基金公司的固定電話要進行錄音,交易時間內投資管理人員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要保存5年以上。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要求基金公司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做出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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