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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岳父辦房貸起糾紛
以不知詳情為由斷供被訴法院一審判其還款
吳某委托岳父劉某代為辦理購房貸款事宜,誰知劉某卻轉托自己的老友李某辦理,吳某還月供貸款兩年多後,以自己不知岳父劉某的轉托行為為由中斷還貸,後被銀行訴至法院。河西法院認為,吳某本人簽字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一審支持銀行訴請,解除雙方合同,判令吳某償還借款本息222011.07元。
據了解,吳某被公司長年派駐外地,因無暇回津,便委托在津的岳父劉某代為辦理公積金抵押貸款事宜,劉某則委托自己在銀行工作的朋友李某代辦。由於吳某平時並不在津,劉某便等吳某過年回家時先讓吳某完成簽字部分,再由李某辦理剩下的手續。
2005年12月30日,銀行作為貸款人、吳某作為借款人、吳某及其妻子小劉作為抵押人,三方簽訂了《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抵押借款合同》。按照該合同約定,銀行向吳某提供了26萬元貸款,用於購買位於天津市河西區東樓某處房屋一套;借款期限自200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675%。。此後,身在異地的吳某按月還貸直到2008年6月,之後因未依約還款,遂被銀行訴至法院。
吳某稱,由於工作原因委托岳父劉某辦理抵押貸款事宜,但對劉某委托李某辦理的情況並不知情。當時是出於對劉某的信任,自己也沒有細看合同就簽了字,不知所辦房產並非自己指定的單元戶型。且除了本人簽字,其餘均非自己所寫,甚至連合同中的電話號碼都不是他本人的。之所以一直給付月供,是由於自己兩年來一直未能回津,並未看到房產。2008年自己因工作調動,回津後纔發現問題,遂斷供,並認為責任應由劉某承擔。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三方所簽訂的《貸款抵押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有吳某的親筆簽名,該合同有效,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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