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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通報原山西省呂梁市公安局副局長、離石區公安局局長王秋雲因涉嫌受賄、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沒收其非法所得9.5萬元。
陽曲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6年12月,因調整工作崗位,王秋雲收受離石區公安乾警李某等人共計3.5萬元。2002年中秋節及2006年,王秋雲分別收受案件當事人任某、薛某1萬元和5萬元,共計6萬元。陽曲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1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王秋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王秋雲不服,以其收受的款項全部用於辦案支出,不構成受賄罪為由,提出上訴。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王秋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9.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據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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