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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6日,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聶玉河因受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圖為聶玉河(中)在法庭上聽候宣判。
宣判現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對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姜立貴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姜立貴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春節,擔任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鄉集團)董事長及黨委書記的姜立貴到廈門旅游。在此期間,姜立貴收受城鄉集團房地產開發中心主任黃澤宇(已判刑)給予的1萬美元。這些錢是黃澤宇用來感謝姜立貴在他就任城鄉集團房地產開發中心主任等事項上提供的幫助。
同年,城鄉集團與北京凱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凱旋房地產公司的實際經營人陳凱(已判刑)為尋求姜立貴對該項目的支持,送給姜立貴之妻孔某5萬元人民幣現金。姜立貴知道此事後,仍將現金收受。
法院認為,姜立貴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最終,法院判處姜立貴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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