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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新聞1+1》2009年3月25日播出《問責『官員問責制』》,以下為完成臺本:
黑磚窯撤職官員復出,瓮安撤職官員也復出,復職原因語焉不詳,復職形式多樣卻不清晰。面對公眾質疑,問題官員復出,該怎樣讓程序公開透明?問責風暴愈演愈烈,公眾叫好之後又心存疑慮,各地出臺領導問責辦法,標准不統一,面對地方法規的差異,又該有怎樣統一明細的法律依據?《新聞1+1》為您解析。
演播室主持人(董倩):
歡迎收看《新聞1+1》。
在瓮安事件中被撤職的縣委書記,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被發現,人家早在去年就已經復出了。
另外一件事,就是黑磚窯事件中被撤職的副縣長最近也被曝光說,人家早就另有任用了。那麼面對這樣的消息,媒體當然又是一痛口誅筆伐,雖然說這已經早就成了一種慣例。但人們的考慮是,到底是公眾的情緒過於敏感,以至做出了過激的反應,還是說有關部門實在是太愛財了,還是說問責制本身就是需要有完善的地方,今天我們特別請到北京大學的王錫鋅教授,聽聽您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王錫鋅(特邀觀察員):
問責官員復出,本身應該說並不是一個問題,人非聖賢,熟能無過。對於被問責的官員,給予他一個復出的機會,這體現了制度的理性,但我們現在需要問的問題是官員的復出需要有哪些條件,需要有哪些正當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開的、民主的程序,如果無理、無據、無程序,那官員的復出就很難讓人心服口服,這種復出就有點像『躲貓貓』,如果無理、無據、無程序,那麼問責制度本身可能就需要被問責。
主持人:
那我們就通過幾個被問責官員的復出,來看看各方面對此問題的爭議。
(播放短片)
解說:
本周以來,接連兩則問題官員再次復出的消息,成了各大媒體報道和關注的焦點。
今天《中青報》等媒體發表評論指出,帶病官員在事件後迅速違規復出的情況屢屢出現,充分說明了一個嚴重問題,那就是相關部門對於那些違規決策的官員責任追究不夠。
正是基於這樣的原因,關於官員問責制度的討論也隨之熱烈起來,媒體也在總結和反思著官員免職、復職這一老生常談的話題。
在輿論看來,2003年非典時期,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在突發災害事件中,短時間內就同一問題連續地大范圍地追究官員責任,問責制的啟動被認為是中國戰勝非典危機的轉折點。
而2008年被有的媒體稱之為『官員問責年』,從9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因為襄汾潰壩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特大火災等一些重大責任事故的出現,全國各地20餘名官員失去原有職務。而進入10月,又有數名地方官員相繼落馬的報道,重新刺激了公眾剛剛冷卻下來的神經。
盡管問責風暴在去年可以說是持續發力,但還是有專家站出來潑了冷水,表示一直以來,我國的問責體系還不完整,這些都有可能削弱問責的力度,甚至帶來丟卒保車的問責秀、假問責的問題。
而當這兩天又有官員復出的消息進入我們視線的時候,再次引發了人們對於問責制度的思考。有媒體指出,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的行政問責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規章和散見於相關法律中的零星規定。
就在前兩天,廣州市剛剛出臺了黨政領導乾部問責暫行辦法,媒體報道,從4月1日起就將實施的這個辦法,將對官員過失問責進行科學規范,在廣州市的這份辦法中,問責的方式一共有八條,包括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等內容。
當我們拿來重慶和成都市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發現,問責的方式重慶有七條,成都有六條,從這個角度來看,廣州的辦法顯得更加細致。進一步比較我們發現,問責方式中,最重的方式,廣州的描述為免職或建議免職,成都也是如此,而重慶的卻是勸其引咎辭職,這種不同顯示出各個地方在法律規定上還缺乏統一性。
另外,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問題上,廣州的暫行辦法中規定,重新任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而在重慶和成都的暫行辦法中,我們沒有找到相關內容。
針對各個地方對於官員免職和復職的規定,《文匯報》的評論指出,各地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僅相互之間內容不統一,而且還存在著違反上位法的情況。
另外,與之相對的官員復出機制也並不健全,相關規定十分模糊、籠統,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彈性和隨意性很大。由此看來,官員復出機制的完善同樣急迫,因為只有通過制度化程序賦予權利的復出官員,纔會讓公眾心服口服,而官員在重新履職中,也纔會更有底氣。
如今,面對現實生活中一個個真實發生的事例,相關部門如何回答百姓的質疑,又該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在官員的免職、復職問題上,我們要考慮的問題還有很多。
主持人:
王教授,咱們先說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我們今天說到的問責制,這問責制當初在設計它的時候,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誰而問責,是為了老百姓問責,還是為了官員整個的這個吏治而問責?
王錫鋅:
應該說這樣一種問責制,本身在設計的時候,當然應該是為了體現我們官員的職業倫理,那就是官員如果犯錯了,必須要承擔責任,所以肯定是為民而問責。
但是這一制度在設計和操作的過程中,的確出現了一些走樣,走樣情形就是我們看到問責所承擔的這種責往往是一些最低的一些責任形式,比如說誡勉談話、責令道歉,一些引咎辭職等等這些情形,這種情況如果說不能夠與相應的行政責任、紀律責任,甚至法律責任銜接起來,有可能原來是為民問責的機制,有可能演變成一種可能是保護官員的一種機制,這就可能出現制度變異的危險。
主持人:
等等,我覺得剛纔您說是整個問責制在執行的過程中走樣了,但是我們現在的問題,我看了一些專業人士的分析,覺得問責制本身,它這個標准就制定得非常的模糊,讓人家沒法操作,比如說到底犯了什麼樣的事,給哪級官員,給予他什麼樣的問責,你不能說你還不清楚的情況下,你就說人家執行的走了樣。
王錫鋅:
我們的確有一些標准,比如說關於黨政領導乾部的任免條例中,包括我們的《公務員法》中,對幾種現在常見的問責形式,比如說像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主持人:
我們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您剛纔提到,領導成員因為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辭去領導職務,我覺得這些東西是說得挺重的,但是這裡面……
王錫鋅:
主觀判斷的標准太大了。
主持人:
說的就是,所以我就說這個問題,模糊的一個標准,讓人家怎麼執行呢?
王錫鋅:
這兩者是有聯系的,所以一方面是因為本身定的判定的標准過於主觀化。
另外一方面,問責制現在出現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它是封閉的,在行政系統和黨政系統內部的這種封閉性,導致外在很難監督,這就使原來本來就比較寬泛的標准,在執行的過程中,更可能由於關於內部的操作,而導致走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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