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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焦點:是否適用死緩
庭審中,楊彥明再次表示沒有證據表明自己從章蓉處如數取得了6500餘萬元巨款。
其辯護人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列陽、許昔龍認為,章蓉單方面指認將6500萬餘元交給楊彥明,系孤證。『她可以證明自己提出來了6500萬元,但她沒有將6500萬元如數交給楊彥明的客觀證據。』錢列陽說。
章蓉交代,維護客戶及單位的運作方式是不公開的,所以楊彥明需要用錢維護客戶時,一般不會說錢的具體用處。
錢列陽和許昔龍認為,巨額款項去向不明,其中相當部分很有可能是向有關官員行賄了,保留楊彥明的生命,也就能為將來查處其他受賄案件提供有效線索。據此,他們提出請求判處其死刑緩期執行。
『楊彥明在被捕前曾自殺過兩次,很可能是想以死的方式保護受賄人,如果在款項去向不明的情況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真正的受害人是國家,最大的受益者是受賄人。』許昔龍說。而對於自殺,楊彥明昨天在法庭上首度表態:我有自殺的行為,但不是畏罪自殺,我的道德還沒有敗壞到這種地步。
但在法庭上,檢察機關對辯護律師的觀點進行了反駁。檢察人員認為,楊彥明5年來始終不交待贓款的去向,說明他不思悔改,主觀惡性很深,且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無法挽回的損失,應該受到嚴懲。公訴人還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楊彥明的錢是用於行賄,『不能因為這起個案犧牲法律的尊嚴』。
『如果楊彥明的確是去行賄,那麼他就是在包庇這些受賄的部門和個人,屬於法律嚴厲打擊的對象。應該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參加庭審的檢察人員說。
辯護律師錢列陽說,法律的精神不是單純的以懲罰為目的,楊彥明是可以適用死刑但不是必需適用死刑,判死緩對將來追回國有資產和懲處幕後貪官都是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和意義。
案件回放:涉案資金2.19億元
楊彥明出生在沈陽乾部家庭,1978年考上了沈陽農學院。1982年大學畢業後,又考取了西北農學院農經系的研究生,畢業後到沈陽某大學任教,之後又順利調入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工作。
還在讀研究生期間,楊彥明就認識了後來同在農行總行工作的妻子。據知情人士介紹,其妻的職位還高於楊彥明,但在2004年楊彥明案發前,結婚20年的兩人突然離婚。
楊彥明進入中國農業銀行工作20年,經歷了研究所、研究室、農行信托等部門,幾乎見證了農行的發展歷程,同時也積累了豐富的金融經驗。
據熟悉楊的人士介紹,楊彥明愛好喝酒,且酒量驚人。但從不講究,『幾盤小菜就可下酒』。除了喝酒和下棋,『他沒有什麼特別的愛好』。
楊彥明身上有著東北人的『仗義』。但據楊彥明的辯護人錢列陽律師介紹,此人不善言辭,內心掩藏很深。
楊彥明在中國農業銀行的事業一直穩中有昇。
1997年7月,楊彥明開始擔任中國長城信托投資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2000年8月,長城信托與華融信托、東方信托、信達信托、人保信托5家公司所屬的證券業務部門和證券營業部,合並組成國有獨資的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楊彥明被安排擔任該公司北京虎坊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2001年,該營業部遷址到望京西園,楊繼續擔任更名後的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2004年,楊彥明被調回銀河證券總部,在其離職審計中,被查出了將近7000萬元的虧損,隨後,銀河證券的紀檢部門介入調查。
楊彥明的作案手法異常簡單,楊彥明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員工使用營業部管理的身份證,開設了96個股票賬戶,共涉及資金2.19億元。其來源為某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委托理財資金1.12億元,營業部賬外自營收益4200萬元,銀行轉入資金6005萬元。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間,楊彥明通過電話或當面告知的方式,指使原銀河證券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章蓉,從以上賬戶中為其提取現金。
為了確定涉案金額,重審時北京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從營業部中搬回了264本賬冊,逐頁查找章蓉的取款記錄,並逐一核對筆跡,這一工作耗時將近10個月。但還是有些取款行為無法確認,導致各次審查金額都有所不同。
總之,楊彥明所貪污的資金全部神秘消失。
根據《法制日報周末》記者的調查,幾乎所有知曉此案的人員,甚至包括其辯護人,都猜測其貪污錢款部分用於行賄,但此次庭審前楊彥明從未承認。
『如果楊彥明真被判了死刑,我真想在他行刑前去見他一面,看看他是不是還那麼固執。問問他為什麼要捨命去保護那些貪官。』多名辦案人員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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