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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平樂縣法官黎朝陽死於看守所一案,昨天在南寧市中院開庭審理。該案將持續審理兩天,擇日宣判。
據公訴機關指控,原興安縣看守所管教民警王萬安,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條捆綁黎朝陽已犯『虐待被監管人罪』;看守所所長盤定龍,身為司法人員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犯了『妨害作證罪』。
王萬安辯稱,值班民警周耀弟交代其捆綁,稱已請示所長,他只是執行任務。但盤定龍否認了這一說法。他說,當時來請示的民警沒有說清楚是以捆綁形式制止黎朝陽違規行為,如果明確知道他不會同意。對於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盤定龍承認了此犯罪事實。
黎朝陽,桂林平樂縣人民法院二庭審判員。2007年4月2日早上,因涉嫌受賄被羈押在桂林興安縣看守所14號監捨的他被發現昏迷不醒,送到醫院搶救時已停止心跳。黎朝陽身上有多處淤痕,但2007年4月29日,調查小組排除黎朝陽『中毒、受刑訊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於『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庭審
法官被綁窗戶上
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條短褲,當晚最低氣溫為14.3攝氏度。
公訴機關公訴稱:2007年4月1日下午5時許,羈押於廣西興安縣看守所14號監捨的在押人員黎朝陽不遵守監管規定,時任管教民警王萬安、周耀弟(另案處理),指使該所留守服刑罪犯陳宇義、唐祖軍、賓小小、龍明輝用布條繞黎朝陽的腰腹部位捆綁後,又將黎朝陽固定綁在該監所通風窗的鐵支上,黎朝陽被捆綁固定時,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條短褲,當晚最低氣溫為14.3攝氏度。次日8時30分,同監所的在押人員發現黎朝陽昏迷後,報告了管教民警。黎朝陽被送到醫院時已經死亡。
看守所隱瞞真相
威脅不能亂講,統一口徑講黎朝陽躺在鋪上已經昏迷。
庭審中,王萬安和盤定龍承認在黎朝陽死後,威脅大家不能亂講,統一口徑講黎朝陽是躺在鋪上昏迷的。但王萬安辯稱,這是盤定龍交代民警這樣做的。盤定龍則辯解:『發生這樣的事情,對看守所來說,不光彩,所以找了借口。』
公訴人員認為,黎朝陽死亡後,興安縣檢察院、桂林市政法委調查組先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盤定龍未如實報告捆綁黎朝陽的真實情況。為隱瞞真相,還分別找王萬安、周耀弟等人談話統一口徑,並安排值班民警周耀弟、王萬安分別找參與捆綁的留所服刑罪犯和14監捨的在押人員談話,統一口徑講黎朝陽躺在鋪上已經昏迷。
盤定龍和王萬安指使他人不如實作證、作偽證據,導致桂林市政法委的兩次調查結論是:黎朝陽在羈押期間,沒有發現監管民警對其有體罰虐待的情況。
黎朝陽真正死因
因體位受限促發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溫對其死亡存在輔助作用。
屍體檢驗報告認定:1.被害人因體位受限促發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溫因素對其死亡的發生存在輔助作用。2.死亡時間在最後一次進餐後2小時左右,距第一次屍體檢驗開始時約4—6小時。
公訴人對屍檢報告作出了通俗的解釋:被害人被布條捆綁於腰腹部位後,固定綁在監所通風窗的鐵支上長達15個小時,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動,長時間同一個姿勢促發其循環呼吸衰竭死亡。同時,當時的冷氣溫,也是加劇黎朝陽死亡的因素之一。
王萬安的辯護人提出質疑,他說,死者在兩個小時前還進食,說明當事人的身體是可以活動的,說明體位並沒有完全受到限制。他認為死者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公訴人回應說,被害人的手可以活動,但卻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動,這在醫學上已屬於體位受限的范疇。青壯年猝死綜合征是在睡眠狀態下死亡,故排除此種說法。
-回放
2007年3月23日,黎朝陽因涉嫌受賄被桂林市檢察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羈押於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3月26日,黎朝陽從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轉出,轉羈押於興安縣看守所。
4月2日,黎朝陽突然死於興安縣看守所內,身體有多處傷痕和淤青。
4月21日,中國法院網法治論壇披露法官黎朝陽暴死看守所事件。
4月29日,桂林市黎朝陽事件調查組公布調查結果,稱黎朝陽系死於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7月11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受理黎朝陽死因病理檢驗。鑒定認為,黎朝陽之死『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
2008年5月30日,死刑犯黃於新在行刑前,突然向法官提出了揭發檢舉立功的請求。隨即交代黎朝陽死亡的真實經過。
7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辦理黎朝陽案。
8月11日,興安縣看守所所長盤定龍、民警王萬安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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