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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佘祥林案一般,檢舉人戲劇性的出現,使法官死在看守所一案終於逼近真相。在檢舉人出現之前,中國政法大學法庭鑒定研究所已對黎朝陽之死作出『體位受限』的結論,卻被公安機關否定。對於類似的案件,人們是只能期盼一個好萊塢式的情節,還是寄望於對目前仍以公安系統為主的鑒定機制架構進行改革?
在被定性為『猝死』之後一年半,桂林法官黎朝陽死在看守所一事再起波瀾。
2008年5月30日,同監捨犯人黃於新在被宣判死刑並立即執行後,當庭喊出黎朝陽死於看守與同監捨犯人的虐待。
黎朝陽,桂林平樂縣人民法院二庭審判員。2007年4月2日早上,因涉嫌受賄被羈押在桂林興安縣看守所14號監捨的他被發現昏迷不醒,送到醫院搶救時已停止心跳。
黎朝陽身上有多處淤痕,媒體報道後引來強烈質疑。但2007年4月29日,調查小組仍排除了黎朝陽『中毒、受刑訊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於『青壯年猝死綜合征』,這再度引發了輿論一片嘩然。
日前,黎朝陽的妹妹黎秀清和妻子周燕樂已收到南寧市茅橋地區人民檢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告知其已收到該院職務犯罪偵查局移送審查起訴的興安縣看守所看守王萬安涉嫌虐待被監管人黎朝陽一案的案件材料。
一直關注該案的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理事會秘書長王振宇認為,這表明檢察院對該案已經審查起訴,黎的家屬現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提起刑訴附帶民事訴訟,並協助公訴機關調查。
被吊死在窗戶上的法官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黃於新死刑立即執行。這名因口角爭執,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歲犯人在與二女兒黃潔(化名)告別後,轉向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況要舉報!』
根據黃於新的口述,黎朝陽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開始大喊大叫,還不肯穿褲子,看守暗示同監捨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毆打。打完拖回監捨後,黎朝陽『還是不聽話』。看守又暗示犯人們把被單撕成布條,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監捨的窗戶上。次日早上8點,大家都起來吃早飯,纔發現黎朝陽已經一動不動。
辯護律師黃莉曾經要求為黃於新做一份筆錄,但被黃本人拒絕。黃於新透露,黎朝陽死後,『乾部多次找14監捨的人談話,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
在2007年4月,興安縣看守所盤所長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的說法是:4月1日,看守人員給黎朝陽洗澡,他卻把糞便拉在身上,自從關進看守所,他就一直『瘋瘋癲癲』的。在黎案調查結果新聞發布會上,負責屍檢的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宣布,黎朝陽的這些表現正是『猝死的誘因』。『我們當然不能接受!』黎的妹妹黎秀清和妻子周燕樂開始不斷地向中紀委、最高院等部門投寄訴狀,黎已記不清自己寄出了多少份特快專遞,她收到的唯一答復,是中紀委回函,請她們『耐心等候』。
直到2008年5月30日黃於新當庭喊出『刀下留人』,黎家的耐心等候終於有了結果。兩個素昧平生卻同樣幾陷絕望的家庭走到了一起。聽到黃潔介紹丈夫的死亡經過,周燕樂當即情緒失控,哽咽不止。而一年之間蒼老不少的黎秀清還是和去年在殯儀館時一樣,鎮定地拿出本子,記下關於哥哥的每一個細節。
屍檢鑒定:誰說了算?
2007年4月3日,黎的家人在殯儀館見到了已然面目全非的黎朝陽。周燕樂當場昏厥,黎秀清則冷靜地拍下了哥哥身體上的多處傷痕。照片上,黎朝陽的鼻梁與嘴脣之間裂開一道與脣等寬的口子,兩顆門牙崩斷;脖根處至臀部的皮膚泛紫紅色,右腿外側、左腿膝蓋與肩膀上的淤血清晰可見。
這讓家屬無法接受『青壯年猝死綜合征』的結論。此前,他們一直堅持委托區級鑒定機構進行屍檢,遭拒後,在桂林公安局指定的兩家市級醫院中選擇了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
之後,黎的家屬與桂林興安縣公安局簽訂協議,委托中國政法大學法庭鑒定研究所做二次屍檢鑒定。『死亡時間已有兩個半月,我們再次解剖,佔有的材料太有限。』法大法庭主任法醫師、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常林回憶。盡管如此,他們得出了與桂林市公安局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同的結論:黎朝陽僅雙腋下、雙膕窩及雙足底暗紅色改變,不排除與死後血液墜積有關;屍體病理學改變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直白地說,黎朝陽幾乎不可能是躺著死的。』常林告訴本報記者,血液墜集通俗說即屍斑,形成於懸空不受力的部位,人躺著死亡,血液在腰背部墜集,與床接觸的臀部則是蒼白的。而黎的屍斑出現在雙腋下、雙膕窩及雙足,這意味著其死時身體懸空,或是坐著。此外,黎朝陽肺泡的呼吸比正常過度,肺部充血、擴張,這表示他的身體曾受到外力的固定或限制,且時間較長。
拿到這份鑒定報告,黎秀清認為事情有了轉機,她復印了多份,寄給一切她所能想到的部門與媒體。
但桂林市公安局善後工作組完全否定了法大法庭的『窒息死亡說』,認為其『為了達到自圓其說的效果,結論最後附加了「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這只是推測性表述』。在其調查報告及善後工作意見中,工作組再次強調,『經多次反復調查,辦案人員、監管人員沒有刑訊逼供、體罰和虐待黎朝陽的行為,同監捨在押人員也沒有捆綁、毆打黎朝陽的行為。』
要『好萊塢』,還是要鑒定機制改革?
2008年10月17日,拿到告知書,黎秀清與委托代理律師立即趕赴南寧市茅橋地區檢察院,要求查閱程序卷,被拒,對方答復,該案目前還處於保密階段,『有進展了會通知你們』。
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而被害人的律師的權利沒有那麼大,因為他只承擔民事賠償的部分,一般不允許其閱卷。『這份告知書最大的意義是,事實基本已經存在』。
在當庭檢舉之後,黎秀清與黃潔幾乎每周都會通電話。事實上,黎家與黃家之間,開始存在一種戲劇性的『互救』關系:黃於新因為重大檢舉可能免於死刑,而黎朝陽之死終於開始逼近真相。
這個充滿戲劇性的案件即將有個好萊塢式結局,廣西司法系統某知情人士透露,該案將在11月份進行一審判決。但法大法庭主任法醫師常林顯然不認為這僅僅是一個正義戰勝邪惡的簡單故事。
『我國主要鑒定功能仍在公安,公安在負責抓人、關人、搜集證據、控制證據的同時還負責鑒定。』常林評價說。如今被證實的政法大學二次鑒定結論,當初被桂林市公安局否定,常林還是從本報記者處得知,『他們說不對就是不對,我們沒有任何反駁機會』。
黎朝陽之死讓人想起曾轟動一時的佘祥林案,如果不是佘祥林妻子在失蹤十餘年後戲劇性出現,佘祥林永無翻案可能。而對於類似的案件,人們是否總是需要期盼一個好萊塢式的情節?
常林注意到,最近國家在確認權威鑒定機構,仍然以公安系統為主,『但公安系統下的司法鑒定機構越強大,越不能保證不會再出現下一個黎朝陽。相反,情況可能會更糟』;『試想想,如果沒有這麼一個戲劇性的檢舉人,黎案有可能翻身嗎?』現在,以此為契機對鑒定機制架構進行改革,是他寄予黎案最大的希望。
黎朝陽案時間表——
2007年3月:黎朝陽因涉嫌受賄窩案被桂林市平樂縣檢察院傳喚
2007年4月:黎被發現昏迷於床鋪,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7年4月:黎朝陽死亡事件領導小組宣布調查結果,黎死於『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2007年8月:法大法庭鑒定研究所鑒定:黎朝陽屍體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
2008年1月:桂林市公安局否定法大法庭鑒定研究所結論
2008年5月:死刑犯黃於新在終審判決上表示『有重大情況舉報』
2008年6~9月:廣西區政法委工作組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