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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於2月20日報道的市民狀告影院道歉退押金一案,日前由南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涉訴3D觀影眼鏡仍留存於公安機關,糾紛尚未解決,所以市民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6日,市民劉女士與丈夫杜某在南開區一家影院花60元買了兩張電影票。當日18時,夫婦倆准時入場,入場前杜某在觀影須知上顧客確認一欄中署名簽字,觀影須知上載明『3D眼鏡是唯一能讓您獲得立體觀影效果的法寶,請務在入廳時向工作人員索要,領用時請確認鏡片無裂痕、鏡體完好,如有損壞請及時更換……3D眼鏡成本較高,進場時需交納100元押金……如損壞,請按該眼鏡造價賠償,鏡片破損700元/副,鏡架破壞200元/副』。觀影完畢,當日19:30,劉女士夫婦退場,工作人員稱其中一副眼鏡有損壞及裂痕,並要求劉女士夫婦賠償200元,雙方因此在2號廳門口發生糾紛,於是影院方扣押了其中一人的押金100元不予退還。劉女士夫婦認為,影院方拒絕退還押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其合法的財產權,也使其精神受到傷害,於是起訴要求該影院返還100元押金,並向二人賠禮道歉。
被告影院在庭審中提出,事發當天二原告觀影後,在交接過程中,其工作人員發現配發的眼鏡鏡架中心處有一道明顯裂痕,所以要求二原告賠償200元。因原告不同意,隨即報警,民警經調解未果,便將眼鏡保存在公安機關。影院認為,因需要賠償的數額大於押金,所以影院有權暫時管理押金,這也是對原告的制約金。所以,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結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原、被告為服務合同關系。原告購票後有權利享受被告提供的良好服務。原告觀影前,在觀影須知上簽字署名,表明原告已充分了解了觀影須知所載明的內容,同時證明被告履行了告知義務,觀影須知對原告具有約束力。觀影須知中載明的押金應理解為是對標的物(即配發的3D眼鏡)完好返還的擔保,原告退回眼鏡,押金返還原告。觀影後,原、被告因眼鏡是否損壞發生糾紛,且在公安機關調解未果的情況下,3D觀影眼鏡仍留存於公安機關,糾紛尚未解決,眼鏡沒有返還被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押金並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該糾紛解決後,解決押金問題。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宣判後劉女士夫婦不服,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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