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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起訴八旬岳母被駁
要求騰房 認為同住導致生活困難
一審駁回 老人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一市民以『岳母的到來導致其生活困難』為由,對84歲老岳母提起訴訟,要求老人搬離其承租的房屋。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1998年,市民孫先生購買了一套公產房,此後該伙單由孫先生承租,一家人在此居住。2002年,孫先生的妻子將其老母親接到伙單。同年秋天,老人住院治病。出院後,老人回到伙單居住。而孫先生一家搬出了伙單一直在外居住。日前,孫先生提起訴訟,要求岳母騰房。他表示,岳母的到來,導致他一家生活困難。而且自2002年之後,他在外租房居住近7年。孫先生認為,岳母的行為侵犯了他對訴爭房屋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所以起訴要求岳母將訴爭房屋騰交給他。
孫先生的岳母表示,女兒於1997年領取了她的住房拆遷款5.5萬元。女兒對她講,用拆遷款給她買房居住。後來,女兒告訴她,購買了伙單,並且稱承租權在她的名下。此後,她多次向女兒索要房本未果,至訴訟時纔知道房屋系女婿承租。老人表示,她保留主張訴爭房屋承租權的權利。另外,她作為家庭成員對訴爭房屋享有使用權,所以不同意女婿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孫先生一家無其他住房。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系原告承租之公產房,原告對其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但被告系原告的岳母,原告有協助妻子履行義務的責任,且被告入住訴爭房屋系得到原告認可。被告年老又無其他住房。據此,法院依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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