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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解放南路天津醫院對面聯合裡11-13門居民樓的樓齡已有30來年。產權原屬廣播器材公司,後移交到天津市房產經理公司房管站。由於該樓年久失修,下水管道污水經常跑冒,經河西區排水部門勘察初步認定是化糞池連接到主管道的下水管錯位,造成污水不暢,使污水倒流居民家中。無奈,每當污水倒流時,一樓居民便關掉自來水,常造成全樓無水。居民反復與房產公司交涉,但一直沒有得到徹底解決,而清理一次污水外溢得好幾天,居民深受其害,經常穿著膠鞋,在墊著磚頭的污水上行走。為此,居民希望有關部門能分清責任,盡快徹底解決這一困擾他們的問題。科藝裡居委會
附記
就此事記者聯系到了天津市房產經理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表示,河西區解放南路聯合裡11-13門系該公司所管轄的直管公產房屋。2009年1月以來,該處經常出現污水跑冒,給老百姓的生活造成了不便。該公司經常到現場進行搶修和疏通,通過現場檢查造成經常污水跑冒的根本原因是由於解放南路主乾道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界線處的公共設施下水管道錯位或塌陷,位置屬第一個化糞井以外。
該公司的負責人說,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百姓排懮,根據《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的(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六章(設施養護維修)中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管理部門或委托排水專業單位負責』的規定,以及第三款『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和第七章(設施保護)中第四十四條城市排水設施的防護范圍第一款『排水乾線管道邊緣兩側各5米以內』、第二款『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1.5米以內』等規定,希望相關排水部門盡快協調解決此問題。
本報又與河西區排水所進行了聯系。該所有關負責同志說,根據《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八條『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規定,聯合裡11—13門的產權單位未在該所辦移交,因此不屬於他們維護管理。
由於天津市房產經理公司和河西區排水所都是采用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記者采訪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說,《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是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其中的第二章第十八條關於『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規定,是指2005年以後新建的房屋,而聯合裡11—13門樓齡已有30來年,是不適用本條規定的,而應參照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這句話的解釋應是『樓的第一個化糞井作為產權單位和市政排管部門養護維修設施的分界線,界線以裡由產權單位負責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界線以外由市政排管部門負責』。因為聯合裡11—13門污水跑冒的原因是發生在化糞井連接到主管道的下水管部位,屬第一個化糞井以外,所以應由河西區排水所負責。
記者將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向河西區排水所有關負責同志進行通報後,該所負責人表示要親自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溝通。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河西區排水所也未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希望河西區排水所說到做到,盡快解決聯合裡11—13門居民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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