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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師及母親的陪伴下出庭作證。但是『很緊張』地等候了一上午並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纔被一名工作人員帶到一間辦公室,裡面有6名身著制服的人。法官問她『有多大』、『有多高』,並問『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學?』王清表示否認後,就被帶出了辦公室,整個作證過程『不到一分鍾』。
王清說,她並沒有在法院看到其他與本案相關的女生,作證時『有點害怕』,但現在心情比較平靜。她的班主任老師也向記者證實,王清的情緒比較穩定。
晚上9時50分,記者致電縣人民法院院長餘德平,他告訴記者,庭審仍在繼續。
到底是『嫖宿』還是『強奸』?
餘德平和其他相關人員這幾天被媒體問得最多的問題恐怕是:『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到底有什麼不同?
此前,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曾解釋說,這是為了更嚴厲地打擊違法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奸罪的量刑起點3年更高。
但此言一出,質疑聲不斷。有評論認為,這位檢察長只向民眾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因為強奸罪是一個遠遠重於嫖宿幼女罪的罪種,根據《刑法》及其相關規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給犯罪嫌疑人帶來15年的刑期,即便數罪並罰也只能帶來20年刑期,而強奸幼女罪則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另一篇評論也同樣指出,『所謂量刑起點更高的「嫖宿幼女罪」很可能是一個道貌岸然的幌子』。
『所謂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錢或財物購買的方法與不滿14歲的賣淫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這一罪行中,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是賣淫幼女,賣淫幼女能夠認知自己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賣淫行為。而在習水「8·15」侵犯幼女案中,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學的中小學生,她們在受到劉某、袁某等人「要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威脅手段的脅迫後與他人發生了性關系,絕非出於自願,也不是為錢財,有的幼女當時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後躲在廁所裡哭泣——這是「賣淫幼女」嗎?』
記者昨天和今天就這個問題詢問了習水縣多名與此案相關的人士,他們或語焉不詳,或顧左右而言他。
最先參與偵查的遵義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偵查大隊大隊長陳傑表示,公安機關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對嫌疑人進行提訊逮捕的,因為根據司法解釋,是否構成『嫖宿』的兩個條件為『明知』和『有經濟交往』,辦案人員認為二者具備,所以定性為『嫖宿』而不是『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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